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机构简介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4-10-09 08:42
字号: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于2019年,现为市政府组成部门。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办〔2019〕24号)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9号)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工业、农业等有关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方面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协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条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

(二)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六安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法规科。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牵头起草相关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事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科技项目财务科。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承担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各派出机构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空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担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具体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九)自然生态保护科。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固体废物与应急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十二)环境监测与辐射监督管理科。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第五条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其中正科级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2名。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设8个派出机构,正科级。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六安市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七条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负责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冯先民

办公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南路生态环境局大楼 邮编:237001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电话:0564-5158080  传真:0564-5158088  网址:http://sthjj.luan.gov.cn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