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危险废物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06-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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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向社会征集问题线索,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

二、违法犯罪行为

(一)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弃包装容器、废酸、表面处理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 高浓度液态废物、废盐、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长江、淮河流域等重要江河湖库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雨、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5.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1.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辅助设施。

三、奖励方式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环境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广大群众举报,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或重大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按照《六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给予1000-20000元奖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 举报方式

1.电话:生态环境部门12345;公安机关110;检察机关12309;

2.微信:关注“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微信公众号;

3.网络: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4.来信: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信箱;

5.来访: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来访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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