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支队 发布时间:2022-09-1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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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霍邱县冯井镇中军楼村联合组中军楼村秸秆收储站内有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处。执法人员发现霍邱县冯井镇中军楼村联合组中军楼村秸秆收储站内一座非法炼铅炉正在生产,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检查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窜。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冯井镇派出所当日即配合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排查,封锁案发现场。公安机关负责查找联系嫌疑人到案配合调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案发现场的危险废物及相关物品的查扣等。

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份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厂内堆放的废旧铅蓄电池拆解的铅板和铅锭等物品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分类称重,并就地予以现场查封。称重、查封期间,执法人员全程拍照摄像。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废铅板26.34吨,铅锭重4.63。

经查,2020年11月,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新集村吴某某租赁韩某某位于霍邱县冯井镇中军楼村联合组的中军楼村秸秆收储站厂房建设炼铅熔炉,利用废铅蓄电池拆解下来的废铅板通过炼铅熔炉炼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吴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霍邱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目前,县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诉并经县法院审结,2人获刑。

启示意义:

1. 重视群众举报,扩展案件线索渠道。该案件违法地点较为偏僻,案件来源和后期顺利查办,得益于附近群众的全力配合,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固定证据,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环境幸福感和满意度。

2. 扎实固定证据,全程记录摄像。办案期间从现场勘察、分类称重、车辆上路转运过程和查封的过程全部,生态环境部门全部进行摄像拍照。

3. 司法衔接及时,各部门高效联动。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可以较快的锁定并联系到嫌疑人,便于生态环境部门顺利开展调查。此案件,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属地公安派出所的配合下,连续奋战五天,将案件基本查清,极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以后办理同类案件积累宝贵经验。

戚某某、高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高某某等人在准备将3车固体废物倾倒时被霍邱县冯井镇政府发现,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运输车辆及运输货物实施扣押,并立即对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驾驶员卢某某承认其通过运满满平台认识霍邱县高某某,并多次帮助高某某将某有限公司处置的某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到六安市霍邱县,高某某发微信定位,卢某某等驾驶员在微信定位的位置等人带到地点倾倒的。公安机关查看了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发现8处卫星位置定位,执法人员对8处卫星位置定位分别进行现场核查发现,8处位置均倾倒有固体废物。

经调查,戚某某、高某某以污泥制砖的名义将某有限公司处置的某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到六安市霍邱县。戚某某、高某某两人共运输某有限公司污泥大约2100吨,其中送往某建材厂430吨左右,另外约1600吨被高某某非法倾倒在临淮岗乡、城西湖乡等5个乡镇8处地方。调查发现,高某某还将某化学有限公司33吨固体废物倾倒在霍邱县冯井镇境内。

2021年4月,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先后委托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倾倒在冯井镇、经济开发区等地和扣押的3辆运输车上的固体废物进行检测。从检测报告看,倾倒的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可以认定为危险废物。

2021年5月25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倾倒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司法鉴定,高某某倾倒的某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倾倒的某化学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3-001-04”。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了1份接收证明。接收证明加盖有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国土局、县城管执法局公章。经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接收证明上的3家单位均未出具过相关证明材料。鉴于私刻单位公章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5月13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向霍邱县公安局报案,当日,霍邱县公安局受案。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戚某某、高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霍邱县公安局于当日正式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刑事措施3人。

启示意义:

此案通过货满满平台接单运输至六安市霍邱县,倾倒时间一般在夜间或凌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人员多,(先后调查18人),非法倾倒地点多,较隐蔽且倾倒数量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也较为深远。该案的顺利侦办,也是六安市健全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的有力体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通力合作,优势互补,织密环境保护网,正所谓“环境保护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的查处判决彰显了生态环境铁军在守护生态环境上的作为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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