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支队 发布时间:2022-09-05 16:42
字号: 下载 我要纠错 收藏

                           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蓝色超标报警,某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总磷日均值超标0.07倍,该企业近30日累计超标1日。2022年5月17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省厅委托的第三方运维监管人员针对该公司总磷在线数据超标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该公司酿造车间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及在线设备在运行。经查看总磷设备上 5 月 15 日 20 时和 5 月 16 日 8 时存在两个超标数据 1.641mg/L 和 4.707mg/L,企业为间歇性排放,两个超标值之间未进行做样,超标期间企业有排水。省厅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人员现场质控样反测结果:总磷反测 1mg/L 标液,实测0.988mg/L,示值误差-1.2%,符合±10%标准,总磷设备无问题。现场对水质自动采样器超标留样的水用总磷设备进行测量,结果为 4.73mg/L,超过1mg/L 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拟对该公司做出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送达《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霍环罚听告字〔2022〕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时,向该公司送达了《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霍环责改字[2022]5号),责令该公司15日内改正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给予酌情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和免罚清单的适用,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6月28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该公司违法行为符合第七条的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正式生效前,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免罚清单的政策解读“六、有关问题说明(一)关于适用时限范围”,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免罚清单生效前,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免罚清单政策解读的规定。因此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