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市支队 发布时间:2022-08-1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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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10月18日和2021年12月7日对两辆机动车排气检测时的视频显示:检测过程出现明显的可视黑烟,但该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终止检测,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证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对其中2台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可视黑烟,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并提供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14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六安市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铁拳”行动,其中强化高排放机动车管控工作、开展黑烟车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内容之一,对我市空气质量改善起到积极作用。此案的查处对全市环检机构均有震慑作用,对督促全市环检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环检工作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二(非现场监管)

 

【案件名称】

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为案源的某污水处理厂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反馈某污水处理厂涉嫌真实超标线索后,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2022年4月20日废水排放口氨氮日均值超标0.2倍,废水排放口总氮日均值超标0.01倍;4月22日废水排放口总氮日均值超标0.03倍,该公司近30日日均值累计超标3次,总氮最大超标0.05倍,氨氮最大超标0.2倍;该污水处理厂发现废水超标情况后,第一时间排查真实超标原因,4月21日采取增加曝气频率的方式来应急处理,当天氨氮日均值不再持续超标。同时,催促为该污水处理厂更换设备配件及药剂的公司及时将采购的设备配件及药剂送到,由于疫情影响,2022年4月22日下午15:00左右需维修更换的设备配件和药剂运输到厂,立即组织人员更换了设备配件和药剂,并从某水务有限公司调配活性淤泥及碳源进行投放。4月22日21:00总氮数据恢复正常,并消除了不良后果。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法应处以10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2022年6月8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也是有效推进“非现场”检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既要利用自动监控设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更要有效利用自动监控设备督促企业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对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的企业,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不予处罚,做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驾齐驱,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三(免罚典型案例

 

六安市某污水处理厂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反馈某污水处理厂涉嫌真实超标线索后,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2022年4月20日废水排放口氨氮日均值超标0.2倍,废水排放口总氮日均值超标0.01倍;4月22日废水排放口总氮日均值超标0.03倍,该公司近30日日均值累计超标3次,总氮最大超标0.05倍,氨氮最大超标0.2倍;该污水处理厂发现废水超标情况后,第一时间排查真实超标原因,4月21日采取增加曝气频率的方式来应急处理,当天氨氮日均值不再持续超标。同时,催促为该污水处理厂更换设备配件及药剂的公司及时将采购的设备配件及药剂送到,由于疫情影响,2022年4月22日下午15:00左右需维修更换的设备配件和药剂运输到厂,立即组织人员更换了设备配件和药剂,并从某水务有限公司调配活性淤泥及碳源进行投放。4月22日21:00总氮数据恢复正常,并消除了不良后果。

鉴于该污水处理厂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2022年6月8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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