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2年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市支队 发布时间:2022-07-2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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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某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经调查证实,该有限公司受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委托,安排公司采样员丰某、刘某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服务。采样人员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大于2mg/L的情况下,违反技术规范要求使用浓度1.5 mg/L标准样品代替实际水样对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现场未对PH、流量计进行比对监测;在废水排放口仅取一份水样。在实验室检测工作中,根据实验室主任张某的授意,化验员江某根据现场监测时COD自动监控设备监测的数据,伪造了2组COD检测数据及相应的检测记录单;采样人员丰某根据现场监测时的pH自动监控设备监测的数据,伪造了pH监测数据及相应的检测记录单。某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开展的比对监测,未遵守监测规范,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2组监测数据和现场的流量、pH监测数据系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依据伪造的监测数据出具了监测报告。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证实,某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开展的比对监测未遵守相关技术规范,采样人员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大于2mg/L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浓度1.5 mg/L标准样品代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现场未对PH、流量计开展比对,采样人员丰某根据现场监测时的pH自动监控数据,伪造了pH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在废水排放口仅取样一份。实验室主任张某授意化验员江某根据现场监测时COD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2组COD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对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48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此案的办理,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线索、执法部门从严查办的“一套组合拳”,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形成震慑,促进本地环境检测机构的内部质控管理,能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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