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支队 发布时间:2021-11-04 15:17
字号: 下载 我要纠错 收藏

以“非现场”监管方式为案源的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1年8月2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的超标统计,结合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国发平台)对小时超标的企业实时数据、小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六安市裕安区某羽绒有限公司7月30日—8月1日部分时段出现污染因子监测数据超标,数据缺失,持续显示零值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问题线索通报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并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指导分局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询问,该企业污水处理站负责人解释:7月31日,对污水处理池进行反冲洗作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实施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自动监控站房的视频监控,发现该负责人于7月31日18时39分进入站房关闭有关设备电源,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零值,且在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总排口有废水外排。在自动监测数据与视频监控证据面前,该负责人承认为防止超标的自动监测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此案件已移送至六安市裕安区公安局依法查办。

某水务有限公司拔出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自行调配水样监测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1年3月31晚20时40分左右,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在线监测设施站房内的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软管没有进入规定的等比例采样器的供样管内进行采样监测,而是插入一个盛水的玻璃瓶中进行采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未采取该水务有限公司实际排放废水水样。舒城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实际外排废水和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管内残留水样(玻璃瓶内盛有的水样)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氮自动监测取样管水样(玻璃瓶内盛有的水样)总氮浓度低于废水总排口实际外排废水中的污染物总氮浓度。该水务有限公司是六安市重点排污单位。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等规定,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处于侦办阶段,舒城县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三名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1年4月8日,某某某在准备将3车固体废物倾倒时被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政府发现。经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某某某将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在霍邱县境内倾倒,倾倒地点8处,56车,大约1600多吨。经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倾倒的其中1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检测,压滤过的灰色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此次倾倒240吨左右,倾倒量明显超出3吨,属严重污染环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办法》,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1年1月8日上午,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花园镇环保办工作人员来到霍邱县花园镇花园村朱老庄组健园产业园进行检查,发现一无名炼铅厂车间内有1台小型炼铅炉正在使用燃煤进行炼铅,有工人正在作业,炼铅原料为废旧电瓶拆解后的铅板。车间内堆存3锭已炼好的铅锭(8.2吨)和大量废铅蓄电池拆解下来的铅板。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属废物危险废物,废物类别: HW31。经环境执法人员调查,某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拆解的废铅板)达到3吨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办法》,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霍山县联动执法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9月16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七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8月11日,接群众举报线索:霍山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一非法炼铅加工点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加工点利用从陕西西安及江西上铙等地购买的废铅蓄电池,运至加工点进行拆解,用拆解下的电池极板熔炼成还原铅锭,现场有8个熔炼成型的还原铅锭,据当事人张某某介绍,每锭约1.8吨左右。加工点东面库房堆放有尚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约30吨。现场另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烟道灰约900公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拆解后的电池外壳进行了称重,计8985公斤。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该加工点所用生产原料为废弃的铅蓄电池(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4-49;拆解加工过程中(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421-001-31。危险特性均为毒性。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对当事人张某某的调查询问,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约30吨尚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加工成型的还原铅锭约14.5吨及称重所得的拆解后的铅蓄电池外壳8985公斤等物证,足以证明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明显超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鉴于该案的严重,2020年8月13日,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案审会批准决定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继续侦破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薛某某、肖某某等人处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合计2423.29吨,在霍山县租赁的厂房内进行拆解、熔炼,加工还原铅锭合计1768.68吨,非法获利267万余元。期间,石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为张某某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提供帮助。经鉴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对周边的土壤、大气造成了环境损害。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该案的查处彰显了生态环境铁军在守护生态环境上的作为和担当。案发后,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联动协作、信息共享,使得案件的查处顺利推进。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环保铁军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生态环保人的勇气、干劲和韧性,始终保持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守护好霍山的蓝天、碧水和净土。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