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2-02-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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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细则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六安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212日     

 

 

 

 

 

 

附件

六安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监管机制优化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安徽省人民 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监管实施细则(皖环发202167号)等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监管是指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检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规定的抽查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被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均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

第五条  生态环境负责全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分局各业务科室分别做好辖区内、业务范围内生态环境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发起实施。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及“两库"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省厅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

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第八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抽查对象、事项类别、抽查方式、抽查主体、抽查依据等内容。

第九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成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按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应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采取标识化管理,明确姓名、部门(单位)、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按工作年限、业务专长、岗位职责等要素分类标注,并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 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

 

第三章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要按照省厅年度抽查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业务范围内、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实施业务部门,防止多层重复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应及时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应结合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等,合理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学法较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第十四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次数“总量控制”,防止检查过多、过频,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的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得高于5%;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要求采取全覆盖式检查的事项,应当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应建立企业 (单位) 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并根据评估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  年度工作计划可根据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内容需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随机抽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抽查年度计划确定的比例,通过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以公开、公正的方式统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已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可更改。

第十八条  在对检查人员信息合理筛选、兼顾专长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科学匹配检查人员。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已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抽查任务的,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第十九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监管执法部门掌握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当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随机抽取的已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以非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应即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或以其他规范方式进行记录。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按照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分局各业务科室应在每批次抽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抽查结果,填写《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录入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核实发现公示的抽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填写《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更正。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各业务科室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内部问题线索移转机制,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黑名单”以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双随机抽查中涉及的文书、记录、检查表格、证据等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四条  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查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开展同一抽查事项的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各分局应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机结合。应用监管平台信用分类结果等,对不同信用类别的监管对象配置不同的抽查比例,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涉及安全、民生等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监管对象,各部门应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应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科室应按照省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查督导;要按照商事制度改革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自查,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各分局各业务科室要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要结合生态环境稽查工作,定期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应履行随机抽查工作职责的检查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效,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升全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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