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1]1092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2-02-2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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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为做好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类别。我省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业防灾减灾及到人到户补助)、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经费、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资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二、项目申报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市申报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估算和绩效目标等,并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联合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市级有关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评审入库管理。省级实行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查和把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未安排中央专项资金的,3年后将自动出库。重新申报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四、项目执行管理。各地项目申报和纳入项目储备库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安排资金。各地对中央财政分配到本地区的专项资金,应在预算法及项目入库指南规定时间内落实到项目,并加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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