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3-07-1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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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各科室、直属单位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领导签发的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科室、直属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信息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两个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

第五条  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由责任科室、直属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供给局公开办进行公开,信息未经分管领导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本单位各科室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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