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据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区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区政府批准。以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同意,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