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实事求是反映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第四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监督局审核,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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