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提升我市夏季空气质量,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根据《2025年夏季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污染成因
我市臭氧生成处于VOCs敏感区,VOCs源贡献中占比最高为机动车尾气源,达28.93%;其次为溶剂使用源,占比18.53%。OFP(臭氧生成潜势)较高的组分为芳香烃和烯烃,优先控制组分为间/对-二甲苯、甲苯、乙烯、邻二甲苯。
二、行动目标
依托污染成因分析,聚焦重点行业企业和移动源等领域,强化VOCs和NOx协同减排,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管控,有效减少2025年夏季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力争5—9月臭氧超标天数控制在16天以内,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不超过18微克/立方米,为完成全年细颗粒物(PM2.5)33微克/立方米和优良天数比例87%的目标任务打好基础,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行动时间
2025年5月1日—9月30日。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工业源污染综合整治
1.工业源VOCs综合整治
重点聚焦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等生产过程涉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包装印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组织全市518家(详见附件1,下同,不在一一列出)涉VOCs重点企业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公示稿),系统开展涉VOCs排放关键环节整治、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整治等工作。针对105家(附件2)已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一企一策”编制的企业,对照“一企一策”内容督促完成治理。
(1)VOCs治理设备耗材更新更换。全市303家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附件3),在前期基础上5月底前全覆盖完成一轮活性炭集中更换,7月底前根据需要完成第二轮活性炭集中更换。对采用活性炭吸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炉(RCO)/蓄热式热力燃烧炉(RTO)/催化燃烧炉(CO)组合以及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6月底前开展一轮监督性抽测,对VOCs不能稳定达标或去除效率低下的,及时全部更换活性炭及催化剂;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2)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整改。启动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7月底前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选取不少于60家企业作为市级重点核查对象,对企业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测全流程合规性、环境管理水平合规性等进行核查,9月底前对不少于30家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回头看”,其余未覆盖企业由县区全面核查。对采取单一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企业,督促完成升级改造;未完成整改前实施生产调控。采用焚烧、吸脱附、冷凝等工艺以及活性炭碘值需满足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3)溶剂使用源企业源头替代。围绕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按照《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要求,6月底前开展291家(附件4)需进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排查,对具备替代条件的,加强调度指导;对无法替代的,逐一开展论证核实,严格把关并逐一说明。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鼓励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4)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围绕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综合使用VOCs走航、PID、红外等科技手段,7月底前完成一轮9个省级以上重点园区走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摸排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8月底前完成一轮监督性检测。采用红外和氢火焰检测仪,重点对相关企业常泄漏点、储罐、装载接口、污水池密封界面等点位进行抽测,对发现泄漏源的,督促企业完成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5)重点涉VOCs企业“一企一策”巩固提升。依据《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指南》要求,8月底前完成105家已编制“一企一策”方案企业整改情况“回头看”,对进度滞后企业实施驻厂帮扶,组织专家团队提供工艺优化、设备选型等技术指导,确保治理项目完成率、设施正常运行率、排放达标率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6)涉VOCs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针对金安区震威标识产业园、安徽聚昌标识产业园、霍邱县家具产业园、孟集工业园区等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推动整改提升。按照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加快建设六安市开发区DMF集中回收利用项目、安徽云越环保有限公司活性炭再生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2.工业源NOx综合整治
针对锅炉、玻璃、铸造、砖瓦等行业炉窑,组织企业低效失效NOx治理设施整改、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改造,加强锅炉、炉窑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力度。
(7)实施脱硝设施整治升级。结合低效失效排查整治工作,对全市59家砖瓦企业(附件5)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全覆盖排查,建立整治清单,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动态更新全口径锅炉炉窑清单,持续摸排生物质锅炉和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燃气锅炉清单,督促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动态清零,其余重点生物质锅炉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和SCR等高效脱硝改造。督促引导钢铁、建材、石化、化工、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铸造、加热、烘干、蒸汽供应等生产环节,开展高温热泵、大功率电热储能锅炉等电能替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改造。加快重点涉气企业深度治理工程,推动金安不锈钢超低排放改造、冠盛蓝玻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改造、光大生物能源130t/h生物质锅炉提标改造、光大生物热电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加快煤气发生炉清洁能源替代,“一企一策”推动霍山县9台、金安区2台、市开发区3台煤气发生炉(附件6)按要求完成改造。开展全市5家水泥粉磨站企业(附件7)体检排查,督促指导参与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移动源污染综合整治
1.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整治
(9)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整治。加大油气污染回收执法检查,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对储油设施、运输车辆油气回收设施开展自查,推动中石化六安油库、中石油六安油库、中化石油六安油库、中久润滑油等重点企业油气回收系统排查,开展全市386家加油站(附件8)油气回收监督性抽测。利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加强中石化佛子岭路加油站、中石化南山加油站、中石油政务区加油站、中石化加油东站、海湾石油东七加油站、中石油兴发加油站等6家年销售汽油5000吨及以上加油站监管;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查处不合格油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汽油蒸发精准管控。协调燃油供应部门供应蒸气压42-62千帕的车用汽油,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公众夜间加油,通过发放加油优惠宣传单、发送宣传短信、在加油站张贴加油优惠政策公告等措施,引导公众5月至9月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期间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白天VOCs排放污染。引导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发)、卸(收)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至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期间,装卸过程不得出现渗漏、滴油或明显的油气排放现象。(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移动源NOx综合整治
(11)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扎实推进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加快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淘汰,尽快完成存量营运柴油货车70辆、非营运柴油货车2300余量淘汰,利用国补政策推进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开展国二及以下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完成淘汰数量不低于100台。严格执行《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落实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港口和重点行业运输清洁化。完成全市港口码头岸电和600总吨以上运输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利用绩效分级管理、超低排改造等手段,引导不少于50家重点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建设电子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移动源执法监管。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完成不少于1500台次编码登记工作,对未编码登记闯禁区和超标排放的实施处罚。开展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抽检抽测,高排放机动车检测不低于500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不低于500台。提高城区主要道路、路口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易堵路段(火车站、医院、学校周边,新安大桥、云露桥等桥梁周边和梅山路、皖西路、人民路等主次干道)早晚高峰期交通疏导。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查严管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冒黑烟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高排放车违反禁令、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导过境黄牌大货车从S329、S244、S325和G40等道路分流绕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市面源污染精细化管控
(14)城市面源涉VOCs排放作业调控。当预测预报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六安市中心城区(寿春路-滨河大道-清源路-莲香路-天堂寨路-凤凰河-阜六铁路-淠杭总干渠-创新路-裕丰路-金裕大道-电厂铁路专线-沪汉蓉高铁-南苑路-梅山南路-南湖北路-洪山路-丰源大道-迎宾大道-三汉河-杭淠干渠-长淮路-淠河总干渠-银雀路所合围的区域)的企业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以及市政设施、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等施工活动,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等露天喷刷油漆作业避开高温时段(9时-17时)作业。要求市城区汽修行业每日8时至18时错峰调漆、喷漆、印刷等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作业。(市住建局、市重点处、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城市面源扬尘污染管控。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扬尘管控、渣土车辆管理、混凝土搅拌站治理、道路扬尘控制、裸露土地绿化,从严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拓展扬尘防治智能预警系统应用场景,推动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动态全覆盖,实现235家重点工地扬尘精细化管理(附件9)。结合城市道路两旁绿化带洒水,督促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道路抑尘降温。(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城市面源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再排查,在原1184家餐饮服务单位清单基础上动态更新,根据排查结果督促采取清洗、更换高效处理设施等方式落实整改,实现最低去除效率符合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的规定要求。开展夏季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烧烤夜市广场,引导商户移入屋内规范经营,对烧烤油烟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市城管局牵头负责)
四、行动安排
(一)排查阶段(5月底前)
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等,围绕重点工作任务中落后装备淘汰、源头管控、无组织管控、治污设施、精细化管控等内容要求,全面排查重点行业(领域)VOCs和NOx排放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关键环节问题排查情况,按照《六安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重点管控要求》,逐企业填报问题,制定重点任务清单,填报具体任务措施,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整治提升阶段(6月1日—8月31日)
结合本地工业源、移动源和面源特征,按照重点工作任务综合整治标准要求,系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工作,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对工程量大,工程技术路线复杂的,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并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全面完成《六安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重点任务清单》中各项工作任务,力争夏季实现臭氧、颗粒物污染稳中有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对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科学谋划,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施工图、时间表、任务书,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任务分解,确保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市环委办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行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工作调度。市环委办定期清单化调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各项任务按序时进度高效完成。
(三)强化帮扶指导。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对企业服务指导,开展送技术、送政策活动。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等项目,各地要积极帮扶指导企业申请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推动相关治理工程提升改造。
附件:1. 518家全市涉VOCs企业清单
2. 105家“一企一策”企业清单
3. 303家活性炭吸附法企业清单
4. 291家原辅材料替代企业清单
5.59家砖瓦企业清单
6. 14台煤气发生炉清单
7.5家水泥粉磨站企业清单
8.386家加油站清单
9.257家重点施工工地清单
10.六安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重点管控要求
附件10:
六安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重点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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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污染源类型 |
重点任务 |
整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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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源VOCs综合整治 |
VOCs治理设备耗材更新更换 |
VOCs处理涉及的吸附剂、吸收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企业应及时清理、更换,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企业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及时处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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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整改 |
直燃式废气燃烧炉(TO)、RTO、采用高温炉(窑)处理有机废气的,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低于760℃;CO和RCO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1。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并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更换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对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的,应定期脱附,并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蜂窝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采用冷凝工艺的,运行温度不应低于设计温度;油气回收的冷凝温度一般控制在—75℃以下。采用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宜选择低(无)挥发性且对废气中有机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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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VOCs治理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 |
企业应规范建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具备数据采集及处理、自动控制、程序保护、联动联锁等功能,能够记录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并可同步调取多个参数的历史记录,实现所有接入设备的启动、停止、监控及异常工况的诊断处理。企业应加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存储生产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参数。生产设施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工序的生产负荷或反应生产负荷的投料量、燃料消耗量、出料量,炉膛温度,风机电流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含氧量、烟气量、出口温度,进出口VOCs浓度等,VOCs燃烧设施燃烧温度、辅助燃料瞬时流量,吸附设施吸附/脱附时间和温度、装置压差,冷凝设施冷凝温度和溶剂回收流量,吸收设施吸收剂pH值、氧化还原电位(ORP)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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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溶剂使用源企业源头替代 |
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无)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已完成源头替代的企业要严格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管理,未完成的企业要确保达标排放。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制造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备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说明文件,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使用配比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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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 |
LDAR检测:采用光学气体成像仪和氢火焰检测仪,加大对常泄漏点、储罐附件、装载接口、污水池密封界面等点位的抽测巡检,发现泄漏源尽快完成实质性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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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艺过程源企业非正常工况管理 |
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处理。在难以建立清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的废气。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应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处理,不得直排。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地面火炬安装热值检测仪。企业全面排查火炬应安装引燃的设施,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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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园区和集群VOCs治理与管控 |
对于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涉VOCs和NOx排放小产业园,应加强污染治理,确保企业涉气排口达标排放,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柴油运输车辆和机械达标排放监管。对于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已建成的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应加强“绿岛”使用效率和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发挥绿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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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业源NOx综合整治 |
低效失效脱硝治理设施整改 |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工艺催化剂不能保证NOx与氨逃逸稳定达标的,应及时完成一轮催化剂全部更换,废催化剂应及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采用SCR脱硝的企业,反应温度不低于180℃,单层催化剂压降一般不高于300Pa。采用尿素作为还原剂的,应配备制氨系统,并能够根据负荷波动调整氨供应量。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的企业,以氨水为还原剂的反应温度宜为850~1050℃,以尿素为还原剂的反应温度宜为900~1150℃;采用活性焦脱硝工艺的,应配套活性焦输送系统、吸收塔、再生系统、还原剂供应系统,吸附塔入口烟气温度不高于150℃。燃气锅炉企业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保持开启状态,并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有DCS的应将开关阀开度信号接入DCS。使用氨为还原剂的企业,氨的装卸、储存、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有脱硝副产物产生的应配套处理设备,明确记录处置量及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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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改造 |
钢铁、焦化(含半焦生产)、水泥企业应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完成SCR等高效脱硝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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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移动源综合整治 |
油品VOCs综合管控 |
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情况排查:加油站重点排查是否使用油气回收型加油枪、真空泵、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等,人工量油口端盖、卸油口、油气回收盖帽、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是否密闭,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真空泵、油气处理装置(如有)、在线监测系统(如有)等是否正常运行等。储油库重点排查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顶罐类型是否为内/外浮顶罐等。运输工具重点检查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人孔盖和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等是否存在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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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 |
全面排查市域范围内国三及以前中重型货车和国二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有情况,逐辆(台)制定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工作方案,力争国三及以前营运货车和国一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按期淘汰。引导重点行业企业、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等在重点时段不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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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港口和重点行业运输清洁化 |
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要求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态环境、交通、发改、经信等部门建立港口和重点行业清洁运输工作机制,逐户核查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情况。推动主要港口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铁矿石、焦炭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60%。推动火电行业逐企业制定清洁运输方案,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力争达到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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