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现场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及所属单位:
为加强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排污单位落实环评和“三同时”要求,推动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有效衔接,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排污许可证核发阶段现场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责任分工
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辖区内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二、主要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主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内容与污染治理工艺发生变化情况和原因,核查污染物排放口建设及标志牌设置情况。核查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环评文件是否一致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1.在排污许可证申请阶段,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填写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现场情况检查表(详见附件),并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附件一并上传提交。
2.现场检查情况作为排污许可证审核的重要内容。如检查中发现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或未建成、污染处理工艺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形的,应现场指导企业尽快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3.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现场检查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并主动与原环评审批部门沟通。排污单位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委托第三方技术人员检查时应通知生态环境部门、企业等相关人员到场。
联系 人:李思
联系 电话:0564-5158106
电子邮箱:964206854@qq.com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