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20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5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就2025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环办固体函〔2023〕202号)中的详细环境信息调查和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
(二)调查对象:2024年生产、加工使用详细环境信息调查和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且行业属于《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中确定的 15个行业大类,122个行业小类的企业。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 2023、2024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增补新增的调查对象,同时核减2023年前(含2023 年)曾生产、加工使用详细环境信息类和重点管控信息类化学物质但 2024年未生产、加工使用的
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形成“2025年调查企
业及所涉调查物质清单”(附件 1)以及“2025年调查涉详
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停产转产/停止使用变化情况表”
(附件2)。
二、调查方式
企业登陆“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访问地址:https://cdi.meescc.cn:9443/hxp,以下简称“系统”)联网直报数据,数据经县(区)级、市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系统”内逐级审核和上报。
三、质控要求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辖区内调查对象按照“一企一档”(附件 3-4)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 3月 10 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调查对象数据的填报、审核并上报至市局,同步报送附件 1、附件 2和审核记录(附件 5)和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过程质控体系,完善审核程序,严把数据质量关,提升基层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能力,落实对企业上报数据 100%审核的要求。市局将不定期发布各县区数据填报和质量审核工作进展。
联系人:固废科胡晋洋,0564-5158911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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