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4-12-0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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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我市将开展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各类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二、申报地址

申报的信息系统为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39.145.0.162:10081/loginAnHui.jsp

 三、申报内容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年报:全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年报),应包含2023年结转量、2024年危险废物种类、产生、流向、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危险废物年产生10吨及以上单位要在20253月25日前填报完成;其他单位要20253月31日前完成填报。

危险废物月报:危险废物重点单位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月度申报工作。

危险废物季报: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的申报工作。

(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全部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和处置利用单位每月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中类别填报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流向、贮存和利用处置等资料,年度进行汇总后申报

   (三)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于20253月31日前通过省固废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备案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并对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

四、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代码和行业分类执行标准。

废物类别、废物代码按照《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进行填报。行业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8〕93号)(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下载)确定。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作为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的情形。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外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不进行危险废物申报,应纳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俗称“二次危险废物”)应纳入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申报。

3.医疗废物代收集单位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医疗废物代收集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填写的申报数据应加上代收集单位的医疗废物数量,同时按照要求注明代收情况,包括代收集单位家数、代收集医疗废物总量和代收集单位名称。

   4.涉及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的申报情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要求单位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在信息系统中以“豁免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录入接收单位信息,豁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将涵盖2025年。录入后,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在信息系统中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工作。

5.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申报。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由不同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报。

6.2024年度实际未产生某类危险废物,但以后可能产生的申报问题。该种情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开展申报,申报数量填写“0”。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第一责任人,对备案(申报、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管理计划和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或不按规定报告经营情况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年度申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统筹安排好本辖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年度申报工作。同时加强对企业法人、固废管理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年度申报工作要求告知并落实到辖区内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对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耐心解答,确保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备案(申报、报送)。对不按时按质开展备案、申报及经营情况报送工作的各县区,市局将予以通报并在2025年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评估中依照相应条款进行扣分。

 

2024126

 

 

抄送: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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