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全省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知(皖环发〔2024〕13 号)和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全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朝卫;电话:0564-5158910,17756489873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6 月4日
全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2024 年 4 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排查整治。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力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切实解决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监管、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要求,经研究决定,自 2024年 6 月至 10 月,在全市深入开展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开展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排查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监管、考核等工作,查处群众反映问题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群众解决一批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整治范围
日处理规模 20 吨以上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整治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在已开展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排查基础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查找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监管、考核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问题排查彻底、整改到位。
(一)设计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盲目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艺和产污量设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
2.收集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设施实际收水量不足;
3.技术选型不合理,导致运行绩效较低;
4.设计不合理,导致设施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
5.设计排放标准不合理;
6.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应当建设(常住人口少或居住较为分散,无污水横流和黑臭水体的)而建设。
(二)施工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设计要求实施接户管建设(设计接户数中农户不愿接管或非长住户的除外);
2.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后,接户率依然偏低;
3.施工不规范、偷工减料,影响设施使用效果和运行;
4.监理单位虚以应付、履职尽责不到位,对工程存在问题视而不见;
5.群众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6.违规向群众收取安装费、材料费等。
(三)验收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验收缺乏明确标准和指标,验收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问题;
2.验收流程不规范,部分环节或区域被忽略或遗漏;
3.验收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影响验收结果的情况;
4.工程未按方案建设或建设质量不达标,仍通过验收;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
(四)运维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建成后未及时清产核资,工程所有权、经营权不明晰,资产交接手续不全;
2.未落实设施运维单位(人员)、未明确运行管理责任,未建立运维管理制度;
3.运维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查、水质检测,以及水质检测弄虚作假;
4.处理设施及管网失修失管、抢修维护不及时;
5.运维人员工作敷衍塞责,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五)监管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责任不明确,相关单位之间推诿扯皮;
2.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落实;
3.监管人员未有效履职尽责,疏于管理,监管形同虚设;
4.未设立设施运维服务和监督投诉电话;
5.群众投诉和举报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六)考核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县级主管部门未制定考核办法;
2.未定期对设施开展运维绩效评估考核;
3.考核走过场,存在不严不实问题;
4.考核没有指出存在的问题,或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交办并推动整改。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整治工作方案(2024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指导监督各乡镇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落实,积极开展整治工作。
(二)全面开展问题排查(2024 年 7 月 15 日前完成)
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从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管理、考核等方面,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做到“标准清、排查细、问题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
(三)集中实施问题整治(2024 年 10 月底前完成阶段性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立查立改”原则,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逐个问题落实整改,逐一对账销号。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应立即推动整改到位。对短期内难以整改,需要通过工程措施解决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注重加强协调落实资金,制定阶段性目标,持续推动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排查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出问题线索征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注重协同联动,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区要跟踪掌握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定期调度、重点督察等措施,推动问题整改整治落实到位。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驻局纪检监察组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或督察。
(三)改进工作作风。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因地制宜、精准施治,抓好问题排查整改。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虚假整改的,以及对群众诉求消极对待、推诿扯皮、作风不严不实、不担当不作为的,将根据情节予以通报、约谈、问责。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深入研判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域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整治成果。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本次专项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常治长效。
(五)加强案例警示。各县区要围绕专项整治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分类梳理,整理形成共性或典型性问题案例,制定预防措施,并加强警示教育。市生态环境局适时通报一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出问题典型案例,以案促治、以案促改。
请各县区于 2024 年 6 月起,每月18日前将上个月工作进展成效及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排查没有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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