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六安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有序高效完成,市局制定了《2024年六安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目 录
(十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含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 10
(二十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20
一、环境空气监测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六安城区:皖西学院、监测大楼、朝阳厂、开发区共计4个国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金寨县老干部活动中心、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霍邱县环保局大楼、霍邱师范、霍山县环保局、霍山县供销干校、舒城县政府、舒城县规划局、叶集区环保局共计9个省控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国控城市点位监测运行和日常管理属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承担。
省控城市点位监测运行和日常管理属省级事权,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接受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开展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监测数据与总站实时联网。建设省级颗粒物PM2.5设备比对场地,满足设备更新验收及手工质控比对工作需要。
国、省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建设或租赁、维护、安全保障、电力供应、防雷、数据联网、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冷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安徽省六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做好站点数据实时监控、省控站点数据审核(前一日的小时数据,2天后数据入库不得修改),以及点位调整、仪器更新等技术审查和验收确认工作。各县区分局负责辖区内省控站点数据实时监控。
(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六安市响洪甸农村空气站。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PM10、PM2.5、CO、O3、气溶胶消光系数-退偏振比、黑炭、SO2 柱浓度、NO2柱浓度等。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六安市响洪甸农村空气站为省控区域站,空气质量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日常运维工作。
区域点位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监测大楼、响洪甸。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如无法满足离子平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碳酸氢根、亚硝酸根、有机酸(甲酸、乙酸)等指标,相关要求详见《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3.监测频次
逢雨(雪)必测,每24小时采样一次,当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为一个周期。
4.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省级事权,由驻市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监测并按要求完成数据报送。
(四)大气颗粒物组分网监测
1.监测范围
金安区三十铺镇双墩村委会大楼楼顶。
2.监测项目
必测:PM2.5质量浓度;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
选测: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气溶胶垂直分布;氨气;温度廓线、风廓线、水汽廓线等。
3.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不低于每小时1组数据。
4.工作方式
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点由市局或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和管理,并负责数据审核、上传等工作。驻市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数据复核、鼓励进行现场质控和分析工作;省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报告编制等工作。站房用地、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五)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监测范围及点位
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及手工监测,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移动监测。
手工监测:监测大楼楼顶设1个手工监测点位。
自动监测:在国防科技学院东北角设置1个自动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手工监测项目:非甲烷总烃(NMHC)、57 种PAMS 物质和13 种醛酮类物质。
自动监测项目:开展NMHC和VOCs组分(57种PAMS物质和13种醛酮类物质和46种TO15)监测。
3.监测时间和频次
(1)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具体监测时间和频次见下表。
环境空气VOCs手工监测采样时间和频次一览表
监测时段 |
采样频次 |
采样时间 |
监测项目 |
4-10月 |
1次/6天 |
12:00—15:00 |
13种醛酮类 |
环境空气VOCs手工监测采样日期
采样月份 |
采样日期 |
|||||
4月 |
4/1 |
4/7 |
4/13 |
4/19 |
4/25 |
|
5月 |
5/1 |
5/7 |
5/13 |
5/19 |
5/25 |
5/31 |
6月 |
6/6 |
6/12 |
6/18 |
6/24 |
6/30 |
|
7月 |
7/6 |
7/12 |
7/18 |
7/24 |
7/30 |
|
8月 |
8/5 |
8/11 |
8/17 |
8/23 |
8/29 |
|
9月 |
9/4 |
9/10 |
9/16 |
9/22 |
9/28 |
|
10月 |
10/4 |
10/10 |
10/16 |
10/22 |
10/28 |
|
(2)自动监测
NMHC、VOCs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总站数据平台和省级平台联网。
具体监测时间和频次见下表。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要求一览表
监测时段 |
监测频次 |
监测项目 |
1—12月 |
全年运行,每小时1组监测数据 |
非甲烷总烃(NMHC)、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和13种醛酮类物质、NO-NO2-NOx、O3、CO、紫外辐射强度和气象五参数及降水 |
4.工作方式
手工监测: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开展NMHC和VOCs组分采样、分析、质控以及数据审核报送等工作。
自动监测: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组分自动监测站点由市局或县区分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和管理,并负责数据审核、上传等工作;驻市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数据初审、现场质控和分析工作;省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报告编制等工作。市局或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能力建设和基础条件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站房用地、安全保障、电力供应、防雷、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冷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六)交通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市城区建设路面主干道和物流货场的交通污染监测站(点)等,根据“十四五”PM2.5和O3协同控制的需求确定具体范围。
2.监测项目
交通污染监测点位监测项目见下表。
各类交通污染监测站(点)监测项目
类别 |
必测项目 |
选测项目 |
城市 道路点 |
NO-NO2-NOx、CO、PM10、PM2.5、NMHC、气象五参数、汽车流量等其他交通污染相关因子 |
BC,VOCs(至少PAMS 57种组分), 城市至少一个城市道路点选测 VOCs |
公路点、物流货场点 |
NO-NO2-NOx、CO、PM10、PM2.5、NMHC、气象五参数、BC、汽车流量等其他交通污染相关因子 |
VOCs(至少PAMS 57种组分) |
3.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不低于每小时1组数据。
4.工作方式
交通污染监测为地方事权,各县区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质控、审核及与总站联网等工作。
(七)工业园区环境空气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
《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7号)确定的涉VOCs省级以上开发区叶集化工园区(第一批安徽省38家化工园区之一)。
2.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项目为 NO-NO2-NOx、CO、O3、SO2、PM10、PM2.5,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适当增加,涉VOCs园区增加VOCs监测项目;
选测项目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3.监测频次
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PM2.5和 O3协同控制需求等情况,确定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少于每季度一次。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1组数据。
4.工作方式
工业园区专项监测为地方事权,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监测点位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
(八)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1.监测范围
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1519号)确定的我市共8个监测点(含一个对照点)。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天±2天。
4.工作方式
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为省级事权,由驻市监测中心统筹负责,其中驻市监测中心承担监测大楼采样工作,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站点采样工作。驻市监测中心承担本辖区的分析、质控、审核、数据报送等工作。
(九)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1.预报范围
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辖区内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2.预报内容
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首要污染物和PM2.5及O3浓度预测。
3.预报会商
配合省监测中心开展例行空气质量预报日会商,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和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报联合会商。
4.预报评估
驻市监测中心每日开展城市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预报效果评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预报评估结果发送至省监测中心预报中心邮箱(aqi@ahemc.cn)。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上月预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重污染过程独立分析、未来7天预报的准确率(含偏低和偏高率)评估、预报偏差原因分析、延迟预报或者漏报情况说明和特殊预警提示情况等。
二、地表水生态环境监测
(十)地表水水质人工监测
1.监测范围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1〕73号)确定的53个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
(1)全指标监测项目:
现场监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湖库点位增测透明度。
实验室分析项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湖库点位增测叶绿素a。
(2)“10+X”监测指标,其中:
“10”为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
“X”为特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10项基本指标和粪大肠菌群外,上一年及当年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如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动态调整。
3.监测频次
国控断面采测分离监测:每月监测1次,由总站统一组织开展国控断面的水质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项目的监测工作。
国省控例行监测:53个断面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其中22个国控断面监测“化学需氧量+X”项目(已建水站并验收的)或“10+X”项目(未建水站的);31个省控断面每季度第2个月开展全指标监测,其他月开展“10+X”项目监测。每月具体监测方案由省监测中心负责制定并下发至驻市监测中心。
4.工作方式
国控断面采测分离监测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开展,国、省控断面的每月例行监测由驻市监测中心承担。每月优先开展国控断面的例行监测,原则上每月5日前完成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工作;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省控断面的采样工作,每月20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
(十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含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9个国控和3个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
3.监测频次
常规五参数1次/1h;其他参数1次/4h,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可调整为1次/1h。
4.工作方式
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省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建设或租赁、站房维护、采水系统、废液处置(国控站)、安全保障、水电供应、防雷、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罗管闸和横排头两座省控水站的自动监测设备的升级改造工作,由市局负责(配套设施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省控水站废液处置由市局一并联系,费用由省监测中心委托的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十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六安市城区、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所有在用及备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③检出限:各指标的方法检出限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项目I类标准限值和表2、表3中的项目标准限值。
3.监测频次
(1)常规监测
①六安市城区。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驻市监测中心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驻市监测中心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六安市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3月和8月各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8月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手工监测为省级事权,由驻市监测中心负责监测,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不得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其他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十三)水生态监测
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为国家事权,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运行管理,具体根据《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2〕169号)要求执行,各相关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配合。
其他流域水生态监测按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十四)汛期水质预警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广沱湖流域预警监测做法加强全省汛期水质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汛期水质监测、分析、预警、研判等相关工作。
2.监测内容
原则上自5月开始,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辖区内流域水系汛前重点敏感断面周边拦蓄污水调查监测工作,开展闸坝上下游污染团集聚环境风险排查。5月20日前编制汛期水质预警监测实施方案,原则上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期间开展监测(如遇汛期提前或延长等特殊情况则相应调整),监测项目为pH值、溶解氧、电导率、水温、浊度、氨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手工断面每周监测1次,并根据天气、水情、汛情适当加密监测。
3.工作方式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制定预警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分析、预警、研判等相关工作。驻市监测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十五)大别山区环境生态补偿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联合监测实施方案》要求,驻六安市、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跨界水体淠河总干渠市界罗管闸断面开展联合监测。县区交界断面:东淠河霍山县出境、西淠河金寨县出境、淠干(裕安区进入主城区一水厂处)和杭淠干渠金安区出境处。
2.监测项目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和总磷。
3.监测频次
常规监测每月一次,罗管闸断面采样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周二。县区交界断面结合每月地表水监测时间开展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
罗管闸断面联合监测为省级事权,由驻市监测中心联合驻合肥监测中心负责。县区交界断面监测为地方事权,本年度由驻市监测中心负责监测。
大别山区淠河总干渠罗管闸断面监测工作由合肥监测中心(单月)和六安监测中心(双月)交替承担。
(十六)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级及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清单中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附表如下)
已完成整治的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清单
市 |
县 |
水体 名称 |
水体 类别 |
位置经度 起点 |
位置纬度 起点 |
位置经度 终点 |
位置纬度 终点 |
六安市 |
金安区 |
大雁河 |
河流 |
116.507898 |
31.751982 |
116.489551 |
31.771654 |
六安市 |
金安区 |
苏大堰 |
河流 |
116.503474 |
31.778336 |
116.50803 |
31.799875 |
六安市 |
金安区 |
九墩塘公园 及水系 |
塘 |
116.497741 |
31.752329 |
116.498385 |
31.756106 |
六安市 |
裕安区 |
蒋家沟水系 |
河流 |
116.490211 |
31.735958 |
116.471096 |
31.748586 |
六安市 |
金安区 |
小高堰 |
河流 |
116.569012 |
31.758516 |
116.597761 |
31.797029 |
六安市 |
裕安区 |
南大沟 |
河流 |
116.501592 |
31.746203 |
116.486732 |
31.754779 |
六安市 |
裕安区 |
西门大沟 |
河流 |
116.496299 |
31.751357 |
116.488713 |
31.756396 |
六安市 |
裕安区 |
便门大沟 |
河流 |
116.494926 |
31.757031 |
116.491546 |
31.759607 |
六安市 |
裕安区 |
北门大沟 |
河流 |
116.49756 |
31.761848 |
116.493021 |
31.762298 |
六安市 |
金安区 |
安丰明渠 |
河流 |
116.538296 |
31.756830 |
116.530186 |
31.774296 |
六安市 |
裕安区 |
均河水系 |
河流 |
116.45067 |
31.723728 |
116.475989 |
31.754864 |
六安市 |
金安区 |
大雁河支河2 |
河流 |
116.500386 |
31.770273 |
116.498603 |
31.770153 |
六安市 |
金安区 |
苏大堰B支渠 |
河流 |
116.518303 |
31.794695 |
116.520413 |
31.796288 |
已完成整治的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清单
序号 |
市县 |
黑臭水体名称 |
水体类型 |
起点经度 |
起点纬度 |
终点经度 |
终点纬度 |
1 |
霍邱县 |
357渠 |
沟渠 |
116.299123 |
32.366938 |
116.279504 |
32.364254 |
2 |
霍山县 |
大湾塘 |
塘 |
116.342012 |
31.406605 |
116.342012 |
31.406605 |
2.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水深。
3.监测频次。
每年4月、7月各监测1次。选择水体水量正常的时期采样,应避免雨季和汛期采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由省监测中心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工作。省监测中心按要求编写监测报告,并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质控工作。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十七)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1.监测范围
依据《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点位设置方案和“十四五”全国土壤环境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21〕5号),开展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基础点和地方网风险监控点监测。2024年完成21个一般风险监控点第2轮次监测和16个基础点监测。
2.监测项目
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
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茚并[1,2,3-c,d]芘)。
3.工作方式
重点风险监控点土壤监测为省级事权,基础点为国家事权。省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各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辖区内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工作。驻市监测中心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国家数据库,省监测中心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向总站提交省级监测报告。
(十八)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
1. 监测范围
我市共3个,分别为:霍邱县新店镇伊楼村,金安区张店镇松林岗,新河公园。
2. 监测项目
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与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21]15号)要求执行。增加监测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度总固体、钾、钙、镁、重碳酸根、碳酸根、游离二氧化碳和总氮等1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丰水期、枯水期各监测1次;所有饮用水水源点位开展1次平水期监测。
4. 工作方式
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工作为国家事权,由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制定、监测报告编制。省厅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点位平水期监测,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丰、枯水期样品采集工作。省监测中心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质控工作。
(十九)生态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依据《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生态环境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环监测〔2023〕45号),开展生态质量遥感和地面样地监测工作。监测范围为全市市域及重点区域。
2. 监测项目及频次。
监测项目及频次均执行《2023年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技术方案》(总站生字〔2023〕93号)。
(1)遥感监测。
全市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水田、旱地、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其他林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河渠、湖泊、水库坑塘、滩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其他建设用地、沼泽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面积等生态类型指标;生态质量监测样地生态影响区域遥感监测与评价。监测频次为1次/年。
(2)样地监测。
监测目标:全市生态质量监测样地。
群落监测:物种种类、密度、多度等,识别建群种、优势种、外来入侵物种等。
指示生物类群:鸟类、蝶类等物种种类和数量。
重点保护生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高等植物、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种类及数量。包括监测数据和收集到的公开数据。
监测频次:不同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另行确定。
(3)野外核查
包括各生态系统类型现状和变化、生态样地地表覆被状况与变化等野外核查与校验,对生态遥感监测数据精度进行评估。监测频次为1次/年。
3. 工作方式。
生态质量监测工作属国家和地方共同事权,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省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遥感影像解译、野外核查、地面样地监测及内部质控工作。各相关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样地监测经费保障,全程参与辖区范围内样地/样线监测调查,提供必要的协调保障。县域、省域生态质量评价工作由总站等单位承担;在此基础上,市域生态质量评价工作由省监测中心承担。
(二十)重点区域生态质量遥感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生态环境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环监测〔2023〕4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名单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3〕384号),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地及安徽大别山(森林)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遥感监测。
2. 监测项目及频次
(1)重点区域遥感监测与评价
基于2023年国产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对全市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开展遥感调查监测工作,形成全市自然保护地疑似人类活动清单;开展安徽大别山(森林)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所辖县:金寨县和霍山县生态系统类型遥感监测,掌握生态系统构成与分布本底状况;对综合站内1处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保护成效评估,预警生态风险。
监测频次为1次/年。
(2)遥感监测地面校验
基于遥感监测结果,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及大别山(森林)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生态系统遥感监测结果实地核查,协助提高遥感监测精度。
监测频次为1次/年。
3. 工作方式
重点区域遥感监测工作属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由省厅统一组织,省监测中心负责项目实施、遥感监测、地面调查与验证、质量控制、成果集成等工作,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疑似问题核查由辖区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
(二十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1.监测范围
依据生态环境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开展监测与评价工作。监测县域包括:金寨县、霍山县。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为 SO2、NO-NO2-NOx、PM10、PM2.5、CO和 O3。
地表水监测项目同“(十)地表水水质人工监测”。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同“(十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同“(二十四)农村‘千吨万人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项目同“(十八)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地表水水质按月完成水质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采样间隔至少20天)。
地表水型水源、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按季度监测,地下水型水源半年监测一次(采样间隔至少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半年监测一次(采样间隔至少4个月);水位采用自动监测仪监测。
4.工作方式
空气质量监测、县域地表水全部为国控、省控点位,其中,国控点位由国家组织开展监测,省控点位由省监测中心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均由县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省监测中心负责上报材料审核,会同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质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并开展卫星遥感监测、野外核查与无人机抽查。
(二十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霍山县、金寨县各四个村庄,舒城县、霍邱县各一个村庄。
2.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SO2、NO-NO2-NOx、PM10、PM2.5、CO、O3。
(2)地表水环境质量
县域河流出、入境断面及湖库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2项指标。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采用手工监测方式的每季度监测1次(每次连续监测5天),全年共4次,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报送每天的日均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共4次。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地方事权,各相关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省监测中心负责编写全省监测报告,并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质控工作。
(二十三)乡村生态振兴试点镇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生态振兴试点镇:裕安区独山镇;生态振兴试点村:裕安区狮子岗乡新华村、金安区横塘岗乡黄墩村、金寨县花石乡大湾村、叶集区三元镇沣桥村。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监测项目同“(二十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土壤环境质量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有条件的地区在农田和园地加测全氮、全磷、有机质等指标。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基本农田、园地(果园、茶园、菜园等)、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共3个点位。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监测同“(二十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本年度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乡村生态振兴试点镇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地方事权,由各相关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质控工作。
(二十四)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农村(县级以下)“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包含未达到“千吨万人”规模的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清单见附表2。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和河流总氮除外)和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全年共4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1次(采样间隔至少4个月),全年共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工作。省监测中心负责编写全省监测报告,并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质控工作。
(二十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
1.监测范围
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对全市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监测,清单见附表3。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水温、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共2次。
4.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由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建设或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履行自行监测责任。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年至少抽取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省监测中心负责编写全省监测报告,并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质控工作。
(二十六)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对国家及省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监测,清单见附表4。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溶解氧、透明度、氨氮。
选测项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
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农村黑臭水体,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各监测1次。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村黑臭水体,第三季度监测1次。选择水体水量正常的时期采样,应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样。
4.工作方式
农村黑臭水体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工作。省监测中心按照总站要求编写监测报告,并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质控工作。
(二十七)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开展全市设计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的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清单如下。
市 (地级) |
序号 |
农田灌区名称 |
断面名称 |
经度(°) |
纬度(°) |
|
六安市 |
1 |
淠史杭 灌区 |
淠史杭灌区取水口监测点 |
横排头 |
116.3609 |
31.5884 |
淠史杭灌区取水口监测点 |
红石嘴 |
115.9075 |
31.7321 |
|||
淠史杭灌区取水口监测点 |
梅岭 |
116.7536 |
31.3234 |
|||
2 |
临王段 灌区 |
临王段灌区取水口监测点 |
南照 大桥 |
115.9987 |
32.6046 |
|
陈东支渠取水口监测断面 |
镇北桥 |
115.9928 |
32.5223 |
|||
3 |
城西湖 灌区 |
城西湖灌区取水口监测断面 |
西湖站 |
116.2735 |
32.4474 |
|
民排河取水口监测断面 |
霍湖 路桥 |
116.2079 |
32.3951 |
2.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基本控制项目16项。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2中选择性控制项目,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
根据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选择灌溉期开展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共2次。对于灌溉期较短的地区,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
4.工作方式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本年度由驻市监测中心负责监测。
(二十八)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环办监测〔2022〕23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皖环发〔2023〕26号)要求,开展我市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
1.监测范围
2024年拟在8个县区开展指标调查,在裕安区设置监测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地面监测和地块调查。
2.监测内容
主要包括地面综合监测、卫星遥感监测、指标调查及监测评估等内容,监测指标及频次等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皖环发〔2023〕26号)确定的监测评估工作内容实施。
3.工作方式
农业面源监测评估工作为地方事权,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省监测中心负责省级尺度农业面源污染量评估和质量监督,以及监测数据审核上报。
(二十九)污染源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具体监测范围各地根据环境执法管理需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总数的15%,清单见附表5。
2. 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或管理需求等确定监测项目。
3. 监测频次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厂等排放标准中有明确监测频次要求的应按照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清单如下。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垃圾焚烧企业清单
序号 |
市 |
区县 |
企业名称 |
集团 |
经度 |
纬度 |
企业信用 代 码 |
投产 年月 |
详细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办公室 电话 |
1 |
六安市 |
裕安区 |
六安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
重庆三峰 |
116.3046 |
31.4148 |
9134150058720524XM |
2014-09-14 |
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紫园村 |
关鹏飞 |
18930676068 |
0564- 3230313 |
2 |
六安市 |
霍邱县 |
霍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海螺创业 |
116.359 |
32.1641 |
91341500MA2MU5200L |
2018-01-19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石店镇双庄村 |
|
17775013319 |
0564- 6911092 |
3 |
六安市 |
金寨县 |
金寨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海螺创业 |
115.5657 |
31.4658 |
9134150009901302X2 |
2016-01-11 |
六安市 金寨县 |
郑申欢 |
18196579991 |
0564- 7336950 |
4 |
六安市 |
霍山县 |
霍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 |
116.2231 |
31.2640 |
91341525MA2REG6DXY |
2020-10-16 |
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老皇寺村 |
|
|
|
4.工作方式
污染源执法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执法需求,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测与执法监管协同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1〕137号)要求组织实施,与驻市监测中心会商确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驻市监测中心按要求协助开展。由县区所属监测机构应承担的监测任务量见下表。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本年度监测比例不少于30%,到2025年完成全覆盖。
2024年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执法监测的任务量
地区 |
持证排污单位数量(家) |
各县区应开展执法监测任务量(家) |
县区所属监测机构承担任务量(家) |
霍邱县 |
196 |
≥29 |
≥10 |
金寨县 |
108 |
≥16 |
≥6 |
霍山县 |
111 |
≥17 |
≥7 |
舒城县 |
175 |
≥26 |
≥9 |
金安区 |
157 |
≥24 |
≥9 |
裕安区 |
208 |
≥31 |
≥11 |
叶集区 |
68 |
≥10 |
≥3 |
市开发区 |
79 |
≥12 |
/ |
全市 |
1102 |
≥165 |
≥55 |
(三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2.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总站源字[2022]268号),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自行监测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工作方式
按照“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的检查工作。
(三十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
市城区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工程机械等,具体监测范围各地根据环境执法管理需要确定。
2.监测项目。
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
根据《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要求并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
4.工作方式。
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市局按照《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三十二)全市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
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皖环办秘〔2021〕102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市尾矿库污染监测体系,开展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所有尾矿库,清单见附表6。
2.监测内容。
必测因子:
①尾矿渗滤液及尾水污染物监测:pH、总砷、总汞、总铅、总锌、总镉、总铬、六价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氟化物、硒、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②尾矿库周边地下水污染监测:pH、总砷、总汞、总铅、总锌、总镉、总铬、六价铬、电导率、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 O2计)、氨氮(以 N 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 N 计)、硝酸盐(以 N 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
③土壤污染状况监测:pH、总砷、总汞、总铅、总锌、总镉、总铬、六价铬、铜、镍、氟化物(金矿增测)
④下游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pH、总砷、总汞、总铅、总锌、总镉、总铬、六价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氟化物、硒、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总氮(湖、库增测)
特征因子:氨氮、总磷、总氮、铜、氟化物、硒、氰化物、铁、锰、铜、铝、铜、镍、氟化物、铅、锌。
各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或处理设施出口的废水污染物监测、各尾矿库周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尾矿库下游地表水(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或处理后废水直接外排或有水力联系的最近的地表水体)环境质量监测。各尾矿库具体监测计划参照2022年。
废水污染物监测项目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确定,尚未发放许可证的,按环评批复要求确定,原则上应包含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地下水污染监测项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执行,常规监测项至少应包括: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监测井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的技术要求,对于已有地下水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新建或补建。土壤污染状况监测项目应根据矿区及尾矿库矿物的特征提出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并结合尾矿库所属企业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中提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最终确定。尾矿库下游环境监测项目由各有关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驻市监测中心对项目建设、运行、封场后等不同阶段可能造成的地表水环境影响制定,对于已布设国省控监测断面的,可选择加测特征污染项目。
3.监测频次。
废水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地下水污染状况:对于运行期尾矿库,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增加监测频次;对于闭库后尾矿库,每半年监测1次,直至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土壤污染状况:于本年度内完成1次监测。
尾矿库下游地表水环境:每季度1次,全年4次。已布设国省控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与已有断面监测频次一致。
4.工作方式。
由各尾矿库所在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其中废水污染物、地下水污染状况、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为企业自行监测。省监测中心负责各尾矿库监测上报材料的汇总审核。
(三十三)声环境监测
1.监测范围
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并设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县级及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功能区、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
3.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分钟。
(2)城市区域声环境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春季或秋季。
(3)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分钟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春季或秋季。
4.工作方式
城市区域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事权,由驻市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市辖区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属于地方事权,本年度由驻市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县级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须说明原因,市辖区监测点位变动经省厅审批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县级城市监测点位变动经市局审批后报省厅备案。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第1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备案,区域和道路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6月底之前备案,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2024年,继续在原有点位开展监测,应于年底前按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3〕13号)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总站和省级平台实时联网。
(三十四)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我市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监测,在应急监测中,周边城市与水体上下游要联合监测、数据共享、及时沟通,确保应急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市局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继续优化调整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监测预案,全力做好汛期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省监测中心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演练。
2.监测项目及频次
根据专项应急监测方案适时开展监测与演练。
3.工作方式
应急监测为地方事权,市局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按照《关于加强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皖环函〔2023〕1184号)的要求配置必要应急监测仪器,并做好日常维护以及应急监测耗材、物资及防护用品储备,加强应急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省监测中心及驻市监测中心按照应急预案等要求参与监测工作。
(三十五)入河排污口监测
1.监测范围
省厅《关于转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方案>的函》确定的监测范围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入河排污口断面,清单见附表7。
2.监测项目
排污口必测指标: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排污口增测指标:各地应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特征污染物等增测项目。
3.监测频次
全年开展两次以上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晴天和雨天各不少于1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入河排污口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
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监督核查
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按照《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皖环发〔2021〕66号)部署安排,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常态化全覆盖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提升行动。以完善防范和惩治人为干扰环境监测制度、强化监管能力、规范监测行为、严格质量制度为核心,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氛围,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三十六)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省监测中心受省厅委托组织开展驻市中心和市局所属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市局所属执法机构环境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人员上岗、职称申报和考核评优的参考依据。
驻市监测中心和市局所属监测、执法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做好申报、备考工作,每个单位每年限报1次,逾期不予考核。
(三十七)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1. 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1)环境空气PM2.5手工比对
驻市监测中心受省监测中心委托开展所辖省控空气站环境空气PM2.5手工比对,1-5月和9-12月每月至少开展1次手工比对,原则上每年需覆盖一次所有省控点。每次比对应不少于5个有效时段,比对相对误差应在15%以内。省监测中心对驻市监测中心开展比对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进行部分省控点的比对核查。
(2)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
省监测中心负责与总站的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工作。驻市监测中心每年向省监测中心进行两次O3的校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并负责对辖区内省控城市空气站O3的量值传递、核查和比对。
(3)组分网现场检查
省监测中心对我市组织开展非甲烷总烃、VOCS和组分网自动监测质量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传输、站点环境、运行体系执行情况(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量值溯源情况、运维人员情况和档案管理)、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检查(流量核查、标气组分定性和数据处理、历史谱图抽查等)。
(4)网络巡查
驻市监测中心每日实时进行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网络巡查;出现数据明显异常情况时,立即联系运维公司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监测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每月1日之前上报上月数据异常申述材料。
2.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1)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以及驻市监测中心分析任务完成情况,省监测中心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地表水监测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
(2)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督核查
省监测中心将不定期组织对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
(3)自动监测质控
省监测中心组织对省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进行标样考核或实际水样比对测试。
驻市监测中心每日实时进行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网络巡查;出现数据明显异常情况时,立即联系运维公司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监督核查
总站和省监测中心组织对土壤环境监测采样、制样、流转、分析测试等全过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文件资料核查等。
总站组织开展全国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质控样品比对测试等外部质量控制工作。省监测中心和驻市监测中心按照总站印发的工作方案要求,牵头组织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
4.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由总站和省监测中心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5.声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
省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选择城市,以飞行检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原始记录规范性、仪器设备维护及管理、监测点位核查、城市区域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现场监测等。
6.环境空气降尘监测监督核查
省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选择城市,以飞行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内容包括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核查比对等。
7.污染源执法监测监督核查
省监测中心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与抽测;驻市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市局所属监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市局负责组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监督检查和对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核查。
(三十八)实验室能力考核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1、市局负责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加总站组织的能力考核和国家认监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具体安排以正式发布的文件通知为准。
2、不定期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和质控任务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监测能力考核,针对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环节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考核和检查等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3.省监测中心对驻市监测中心开展检查,驻市监测中心对市局所属监测机构开展检查,重点对资质认定、体系运行、数据质量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方面开展质量巡检,做到每两年全覆盖。
4、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行政区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抽查。市局对辖区内承担监测任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和内运维机构开展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九)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1.报送范围
六安市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2.报送内容
同时报送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Word和pdf版本。
3.报告要求
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 641-2012)编制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
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为可编辑模式。
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与基础能力信息更新
(四十)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1.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联网共享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3〕80号)要求联网,数据主要用于分析、评价、研判,不用于目标考核和城市排名。
2.省厅组织开展地方各类监测站点与总站联网。
3.市局负责汇总、审核本级平台所有联网点位监测数据,按照联网技术标准和要求传输至省级平台。每月4日前完成审核数据传输,确保联网数据准确有效。
(四十一)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1.报送范围。
省监测中心、驻市监测中心和市局所属监测机构。
2.报送方式。
省监测中心组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登录“全国生态环
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 https://public.cnemc.cn:8888/),按照要求进行填报。
3.填报时间。
2024年5月15日之前完成。
4.质量检查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更新和填报信息质量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