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和《安徽省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际,制定了《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
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验收评估办法(试行)
为扎实做好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评估工作,依据《安徽省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以县(区)为单位进行,主要验收评估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及达标情况。
二、评估内容
以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验收评估内容,具体包括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行维护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验收项目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目不得分。
(一)组织管理。县(区)建立政府组织、部门落实、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推进机制情况。
证明资料:相关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年度分解目标任务,分年度目标任务清单、治理方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实施步骤、资金筹措等内容。
(二)目标完成。完成数量达到或超过市下达的任务目标数。
证明资料:各县(区)年度目标任务验收情况报告。
(三)运行维护。主要评估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五有”):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
证明资料:提供长效运行维护制度文件资料、经费保障证明材料、设施维护及队伍建立证明资料、监督管理、调度督办等相关材料。
(四)工作成效。主要评估村民对任务完成后的满意度情况。
证明资料:提供实地检查图片、影像资料,村民问卷调查等相关材料。
三、评估步骤
1. 县级验收自查。各县(区)对照《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指标表》(附件1)和相应验收办法,对任务清单和资料清单(附件3)逐一进行验收,并形成整县验收自查报告于1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2. 市级复核评估。市级在汇总分析县(区)验收自查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县域全覆盖且不少于总任务数30%的比例进行实地复核,对照《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标准》(附件2)逐县(区)进行评分,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并形成复核评估报告。复核评估报告应包括:组织保障、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任务完成、建设质量、运行维护、工作特色、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复核评估报告于1月15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评分方法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均单独记分,每项100分,评分按照各县(区)报送的验收自查情况,结合市级复核评估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市级综合评价计分。
五、验收评估结果应用
市级综合评价计分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事项中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
附件:1.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 合整治验收指标表
1-1.六安市**县(区)**行政村**自然村生活污
水治理验收表
1-2.六安市**县(区)**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表
1-3.六安市**县(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表
1-4.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
质增效任务验收表
1-5.六安市**县(区)**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表
2.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标准
3.县级验收自查资料清单
附件1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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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指标设置 |
评估标准 |
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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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 |
污水收集覆盖率 |
污水收集覆盖率≥75% |
1.计算方法:污水收集覆盖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收集户数/建成区常住户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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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标准:建成区行政区划图纸、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设计施工和竣工图),服务范围常住户数、管网收集户数、采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如三格式化粪池)住户名单等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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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水质合格率 |
进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
1.认定标准: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化学需氧量(COD)浓度≥100mg/l或氨氮(NH3-N)浓度≥25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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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频次:提标改造完成后,提供不少于1个月的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报告(监测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均值达不到要求视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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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水质达标率 |
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1.计算方法:水质达标率=达标次数/监测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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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标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相关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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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频次:提标改造完成后,提供不少于1个月的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报告(监测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任意一次不达标,视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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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完成污水治理的自然村 |
自然村内农户污水治理率≥60% |
1.计算方法:(自然村治理合格户数/自然村常住户籍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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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理合格户数认定标准: 黑水治理:粪污接入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处理或经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的,视为合格;粪污直排外环境的,视为不合格。 灰水治理:接入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处理或用于花园、果园、菜园等资源化利用不外排或简易生态治理(净化槽、氧化塘、人工湿地、生态滤池等)的,为合格;直排外环境,造成明显地表径流,存在淤积、发黑或影响景观的,视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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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依据:自然村常住户籍清单,建有接户管、化粪池、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污水覆盖户数清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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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 |
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60%。 |
1.计算方法:自然村治理率=(治理合格自然村数/行政村内自然村总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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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依据:行政村内自然村清单,完成污水治理自然村清单,纳管处理提供村庄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日常检查及运行维护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集中、分散处理提供村庄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料;提供厕所粪污收集、转运、贮存、利用及灰水有效处理证明材料或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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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按照分年度任务指标进行核算 |
1.计算方法:行政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辖区内完成治理的行政村数/行政村总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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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依据:辖区内行政村清单、当年度新增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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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
监测指标 |
透明度≥25cm 溶解氧≥2mg/L 氨氮≤15mg/L |
整治工完成后,提供30天内至少2次水质监测报告,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存在任意一次不合格的,视为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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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 |
参照本验收指标表序号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验收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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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指标 |
参照本验收指标表序号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指标验收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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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饮用水指标 |
饮用水卫生状况符合要求。认定依据: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有水源地不考核此项,按照水源地管理要求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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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指标 |
水源地保护及水质符合要求。认定依据: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有保护区划定方案及批复。(无水源地不考核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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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六安市*县(区)*行政村*自然村
(规划保留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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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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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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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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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村(居)委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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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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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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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1.常住户数( ) 2.治理合格户数( ) 3.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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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 |
1.合格( ) 2.不合格( ) |
说明: 1.合格率=(治理合格户数/常住户数)×100%; 2.合格率为60%及以上的验收结果视为合格; 3.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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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签字:(验收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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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六安市*县(区)*行政村生活污水
治理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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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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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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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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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及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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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1.自然村总数( ) 2.治理合格村数( ) 3.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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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 |
1.合格( ) 2.不合格( ) |
说明: 1.合格率=(治理合格自然村个数/该行政村自然村数量)×100%; 2.合格率达到60%及以上的为合格; 3.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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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签字:(验收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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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六安市*县(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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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臭水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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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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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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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及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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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 |
1.合格( ) |
1.水质监测均合格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视为合格; 2.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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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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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签 字:(验收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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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提质增效任务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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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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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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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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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及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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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污水收集覆盖率 |
1.合 格( ) 2.不合格( ) |
管网覆盖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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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收集覆盖率=管网覆盖户数/建成区常住户数×100%。 污水收集覆盖率≥75%以上的视为合格。 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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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常住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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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水质合格率 |
1.合 格( ) 2.不合格( ) |
化学需氧量(COD)月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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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COD)浓度或氨氮(NH3-N)浓度月均值达到要求视为合格。 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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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NH3-N)浓度月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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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水质达标率 |
1.合 格( ) 2.不合格( ) |
监测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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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率=达标次数/监测总数; 达标率达到100%的为合格; 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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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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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 |
1.合格( ) 2.不合格( ) |
1.污水收集覆盖率、进水水质合格率、出水水质达标率均为合格的乡镇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增效任务为合格; 2.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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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签字:(验收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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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六安市**县(区)**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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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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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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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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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及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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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情况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1.合 格( ) 2.不合格( ) |
参照附表1-1、1-2验收 |
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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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
1.合 格( ) 2.不合格( ) |
参照附表1-3验收 |
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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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1.合 格( ) 2.不合格( ) |
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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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水源地水质符合要求;有保护区划定方案及批复。 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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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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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 |
1.合格( ) 2.不合格( ) |
1.以上涉及到的整治内容均合格的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为合格; 2.在相应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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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签字:(验收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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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整治内容涉及农村污水治理及验收,该内容参照附表1-1、1-2验收;涉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的该内容参照附表1-3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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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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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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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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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10分) |
是否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
机构健全、职责明晰,得2分;县(区)领导采取检查调研、会议部署等方式指导工作开展,得1分。 |
3 |
|
|
是否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开展,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检查督导、培训等工作机制。 |
将治理工作任务纳入农村人居环境考核内容,得1分;建立督察检查、通报制度,得1分;将治理及运维资金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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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建立年度工作方案或计划,是否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是否按时报送材料。 |
工作方案或计划本底调查充分、问题分析到位、目标明确、任务合理、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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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长效机制(10分) |
是否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维管理机制。 |
1.有明确运行维护通知等文件,得2分;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运维管理,台账记录齐全,管理规范的,得2分。 3.有专业或专门的运行维护队伍,并认真履行职责的,得2分。 4.有固定运行维护保障经费的,得2分。 5.建立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督查机制,并有效应用的,得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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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60分) |
各县(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附件1进行验收打分) |
对照验收办法,市级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全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60分;部分完成任务的,按照该县(区)单项完成任务数/该项下达任务总数×60计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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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开展情况(10分) |
各县(区)日常工作开展报送情况 |
按规范、规定和要求的时限内报送相关材料的,得10分;未按规范、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报送相关材料的,酌情扣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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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调查(10分) |
对公开度、满意度进行测评。 |
1.按照“非常满意”为10分、“基本满意”为6分、“不满意”为0分标准,按照得分/100*5计算满意度得分,总分5分。 2.按照“了解”为10分、“了解一点”为6分、不了解为0分标准,按照得分/100*5计算满意度得分,总分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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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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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工作推动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 |
验收年度内,在省级及以上会议上做经验交流或作为典型案例推广的,每项加0.5分;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项加0.5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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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工作推动不力、问题突出。 |
自本办法公布后验收年度内,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的,每发生一起减1分;被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的,每发生一起减0.2分(同时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的,按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减分);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减0.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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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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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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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县级验收自查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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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资料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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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材料 |
自然村户籍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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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常住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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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本村人居环境考核内容包含污水治理等内容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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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整治 |
饮用水 |
监测报告 |
有水源地不考核此项,按照水源地管理要求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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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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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 |
保护区划定方案及批复 |
无水源地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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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监测要求的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含有整治完成率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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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治理 |
项目验收报告 |
无设施的重点查看村庄环境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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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报告(核算监测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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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监测报告(包含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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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臭水体治理 |
治理完成的证明材料(核算治理率) |
无黑臭水体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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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
判断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与系统填报是否一致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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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长效机制 |
证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材料(核算运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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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规章制度并明确维护主体责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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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运行经费有固定支持渠道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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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黑臭水体长效管护制度的证明材料,落实湖长制、河长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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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水体定期监测及运维人员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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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考核 |
组织管理 |
相关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年度分解目标任务,分年度目标任务清单,治理方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实施步骤、资金筹措等内容 |
相关材料可单独提供,也可综合提供,只要能证明相关工作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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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县(区)领导采取调研、会议部署等方式指导工作开展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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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督查、督办、通报内容的文件,证明本村建立了督查、通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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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运维资金的文件,证明本村将治理及运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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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管护机制 |
建立长效运行维护制度的证明资料,有明确的运维通知文件 |
相关材料可单独提供,也可综合提供,只要能证明相关工作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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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按照标准进行运维管理的文件、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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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有建立专门运维队伍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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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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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调度督办等相关材料,证明建立对第三方运维督查机制并有效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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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 |
建成区行政区划图纸 |
可由乡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供官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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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设计施工和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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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常住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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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收集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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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如三格式化粪池)住户名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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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 |
人工或在线监测报告(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证明进水水质、出水水质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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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臭水体 |
组织管理 |
相关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年度分解目标任务,分年度目标任务清单,治理方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实施步骤、资金筹措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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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县(区)领导采取调研、会议部署等方式指导工作开展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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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督查、督办、通报内容的文件,证明本村建立了督查、通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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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运维资金的文件,证明本村将治理及运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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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管护机制 |
证明建立长效管护制度并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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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水体定期监测及运维人员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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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 |
人工或在线监测报告(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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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
组织管理 |
相关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年度分解目标任务,分年度目标任务清单,治理方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实施步骤、资金筹措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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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县(区)领导采取调研、会议部署等方式指导工作开展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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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督查、督办、通报内容的文件,证明本村建立了督查、通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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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运维资金的文件,证明本村将治理及运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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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管护机制 |
证明建立设施运维制度及经费保障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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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农户污水治理率 |
建有接户管、化粪池、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污水覆盖户数清单(核算污水治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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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内自然村污水治理率 |
行政村内自然村清单,完成污水治理自然村清单 |
可由乡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供官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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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管处理提供村庄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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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及运行维护记录台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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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分散处理提供村庄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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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厕所粪污收集、转运、贮存、利用及灰水有效处理证明材料或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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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辖区内行政村清单、当年度新增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清单(核算行政区污水治理率) |
可由乡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供官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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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材料 |
在省级及以上会议上做经验交流的或作为典型案例推广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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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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