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皖环发〔2023〕30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
二、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健全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以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为基础,以噪声源头管理和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为重点,通过实施一系列管理、技术和工程措施,有效落实治污责任,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噪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1.抓紧产品质量监管
按照省级要求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广先进技术
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管理,推广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工业园区管控
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1.细化施工管理措施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要求,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 (市住建局、市重点工程管理处、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经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市住建局、市重点工程管理处、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减振降噪措施等。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将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纳入申请夜间施工作业审核内容。(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分类分步治理
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采取禁限鸣、禁限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车型、车流量车速等,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持续开展严查机动车“炸街”等专项行动,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1.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
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旅局负责)
2.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周边工业企业、交通及住宅小区等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市住建局、市重点工程管理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建局、市重点工程管理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结合实际细化建设宁静小区指标体系,鼓励各地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民政局负责)
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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