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2-11-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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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1867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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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9)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1 )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严控化工污染为突破口,在摸清全市化工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类施策,专项整治,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实施严格的化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开级、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实现绿色发展。

二、整治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化工园区(包括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和在建项目。

三、工作目标

2018 年底前,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入河排污口等得到依法整治,化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化工园区和企业守法能力建设逐渐强化,内部管理日趋完善。2020 年底前,化工行业空间布局不断优化,化工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等规划,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 )等文件要求,对已建成化工园区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要在2018 6月底前依法取缔、撤销。对符合规划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要不断规范提升,加大监管力度,并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二)严格治理化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2018 6月底前限期整顿改造。其中距离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要搬离原址、进入合规园区、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

(三)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2018 6月底前依法清理取缔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严格开展取水许可管理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合理确定入河排污口与下游饮用水取水口的安全距离,对低于安全距离的入河排污口限期治理改造、确保满足饮用水安全要求。对排污量超过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口和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市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四)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16 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明确的工作思路,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2018 6月底前制定并加快组织实施分年度化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未按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对“十小”企业以及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再排查,尚未彻底取缔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公布已取缔企业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安监局)

(五)坚决遏制化工污染新增转移。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对近5年新设立或者在建化工企业母公司、关联企业进行排查,结合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互认工作,逐一确定母公司以及关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2018 年底前,对母公司、关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较差的化工企业,组织开展污水排放达标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环保、安全、消防等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后评估。存在违法违现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安监局)

(六)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入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7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30 )等要求,根据风险可控原则,科学评估现有企业安全、环保生产条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鼓励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要继续加大监

管力度。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境要求的,要在 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

(七)对化工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清理。严格执行负面清单,拟入园化工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支持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正在审批的,依法停止审批;已批复未开工的,依法停止建设,对已开工项目要进行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事项自查和专项检查,严格控制风险,没有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在 20186 月底前补充完善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核;逾期没有补充完善并通过审核的,一律停止建设或者生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八)配套完善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场地平整,地下、地上管线标识设置规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供水(工业水、生活水)、排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公共渣场等公用工程。新建、升级化工园围以外,或者进入合规园区。对1公里范围以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安全和环境风险区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缓冲池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制定园区自行监测方案,设置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按规定自行监测,保证稳定运行,公开发布并报送监测信息,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18 年底前,完成现有工业集聚(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以及市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会同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九)推进化工园区废水达标排放。化工园区废水应按照规划和项目环评要求,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应当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符合要求的污水总排口。对园区废水超标排放的,立即排查超标原因,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化工园区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

(十)落实排污单住主体责任。督促化工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和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依法主动公开监测信息,落实治污减排等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

(十一)夯实化工园区管理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是化工园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园区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要求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建立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督促园区内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合并或合署办公,实行“城区合一、县区合一、镇区合一”。鼓励开发区引进公司制管理模式,或引入专业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专业化建设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

(十二)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31 部门《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 )、省环保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7354 )要求,通过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归集到市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环保自待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整改工作要求

(一)制定整治方案。各县(区)要按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化工行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化细化工作措施,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整治清单明确的工作任务,要逐一明确整改期限,近期能完成整改的要立行立改、抓紧完成,持续推进的要加快整改、明确具体阶段目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于 2018 5 10 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每月25号前报送整治清单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二)落实整改责任。各县(区)政府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围绕整治目标,对整治清单明确的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细化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层层落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履行相应的整改责任。要妥善处理关停、搬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认真制定突发群体事件预案,注意发现群体事件苗头倾向,及时依法依规妥当处理,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各地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研究加大支持力度,适时开展联合督查,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市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要于201853日前报市环保局(联系电话:市环保局监察支队5158028)

(四)强化问责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甚至敷衍塞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要加强对重点问题整改任务的督查督办,对目标任务的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实施问责。

(五)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成效,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切实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化工污染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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