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2-11-1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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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171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710日                   

 

 

 

 

 

 

 

 

 

六安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力争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低于7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低于5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加快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加快淘汰燃煤锅炉,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推进车用油品升级,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严格落实机动车登记注册、转入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规范拆解,实施船舶、港口码头、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以铁腕执法态势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1.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抓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整治工作。20177月底前,对全市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根据排查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完成时限,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对一时还难以完成整改的企业,要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闭。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全面加强对火电脱硫脱硝、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平板玻璃脱硫脱硝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6年削减2%以上。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发电。积极推进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安徽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所有在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过剩产能,不再审批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完成产能过剩在建项目清查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推进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完成“散乱污”企业的核查清理取缔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环保局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5.完善《六安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确定全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石油和化工行业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施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加强综合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2017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2%以上。

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6.认真组织实施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原料替代工程,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石油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制鞋、合成革、家具、汽车等行业大力推动工艺技术改造,减少工艺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相应的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全市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轮胎等产品比例明显上升。

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专项行动

7.严控燃煤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煤质抽检,加大对煤炭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为燃煤锅炉淘汰提供基础条件。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质监局

8.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情况督查,重点检查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进度,建成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否存在需淘汰的燃煤锅炉,已改造的燃煤小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是否新批准建设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等。加快推进乡镇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9月底前,完成全年301台燃煤锅炉任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地方政府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

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四)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9.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

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进出矿山道路应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由属地政府依法查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11.对准许生产的各类非煤矿山、采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五)施工工地、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2.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经报备批准并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加强城市道路、管网、河道改造等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主要施工道路硬化、洒水、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等措施。对道路施工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方式,切实减轻扬尘污染。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重点局

13.加强公路、桥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洒水、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后场拌和站场地硬化、出入口车辆冲洗等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方式,切实减轻扬尘污染。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14.推进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标准化建设。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作业,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对于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要全部取缔。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15.加强水稳拌和站扬尘治理。拌合站场地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保洁等抑尘措施,进出口设置自动冲洗设施。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燥物料直接装卸。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16.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在城区可以进行机械化清扫的路面,全面实施机械化清扫,在实施清扫过程中必须带水作业,避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城区主要道路洒水降尘每日4-6次,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加大频次,防止扬尘污染。对洒水有特殊要求时从其规定。

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17.控制国省道扬尘污染,以公路保洁为重点,保持路面洁净,排水畅通,无土石杂物,无积水积泥,无堆积物,无白色垃圾。主要从加大机械清扫力度、加大路面洒水的力度、合理增加养护人员、加强与城市道路保洁的无缝衔接、加强对特殊路段的养护、严格落实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绿化养护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主要是312国道淠河大桥-三十铺段、六舒路起点-六毛路口段、六佛路起点-城南镇段的机械化吸尘保洁。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18.严格执行《六安市城区“三车”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加强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辆管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撒滴漏。严格土方运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渣土车运输许可制度,杜绝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加快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更换进度。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

19.加强拆迁扬尘污染治理,落实湿法拆迁作业,拆迁工地现场实施封闭围挡,拆迁垃圾及时覆盖或清运,清运过程不得有“抛、洒、滴、漏”等现象。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0.加强停车场扬尘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所有停车场要实行场地硬化,场内物料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保持停车场场地无积尘,出口路面无泥土。

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建设时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移交之后由市城管局负责)

(六)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督查行动

21.20177月底前,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中石油、中石化六安分公司

(七)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专项督查行动

22.严格落实《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要求,20171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23.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71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标准要求。20177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标准要求。201771日起,机动车环保检验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要求。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对汽车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

(八)机动车(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24.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2017年全部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并落实补贴制度,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5.开展对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的专项督查行动,同时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应拆尽拆。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2017年底,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完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整治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7.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各地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

(九)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28.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9.加大秸秆禁烧督查力度,努力实现在保持重点禁烧时段零火点的基础上向全年禁烧零火点转变。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等应用,继续执行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扣减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规定,落实属地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30.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的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十)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31.持续抓好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严格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场所需依法责令停业,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所有净化设施要定期清洗,正常运行。开展露天烧烤油烟净化设施专项整治行动,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吸油烟机。对各类露天烧烤、大排档要依法取缔。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落叶、油毡、塑料、皮革等废弃物监管。

牵头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

32.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各县区政府要在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在划定的禁限放时段和区域内,加强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向社会发布限放期间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提高民众意识。在节假日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禁放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限放办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落实“属地负责,部门同责”的责任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方案进行细化,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抓好落实,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推动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强督查调度;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各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大气办。

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加强执法监管

对于十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自领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应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的,一律按照失职行为处理;对于发现问题而隐瞒不报的,一律按照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执法和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对专项行动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属地政府(管委)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改。

牵头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严格调度督查

建立违法问题“双向交办”制度,将有关问题反馈给相关县区政府(管委),同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市大气办每月通报空气质量,按季度调度“蓝天行动”实施进展。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施工工地、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五个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三季度完成督查问题整改,年底前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船)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五个专项整治行动要明确时间节点,量化工作进度,逐项予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各牵头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蓝天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执法检查或专项督查情况(含督查检查影像资料)报市大气办,年终报工作总结。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中石油、中石化六安分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区要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按时完成。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发挥市场基础性配置作用,引导民间投资加入大气污染防治。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和污染源清单调查工作,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台账和销号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精准施策,限期达标。开展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加强宣传引导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同时,加大对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正面引导,反面曝光,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感,扩大公共参与面。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作用,提升环保志愿者宣传引导水平,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管委)

(七)深化信息公开

建立全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等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县区要在各自政府网站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环保诚信体系建设,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区政府(管委)

(八)严格考核奖惩

严格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对各地、各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蓝天行动”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对当地政府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等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建立完善“省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地区,对当地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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