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固镇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设设置论证报告---审批前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裕安区固镇镇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联系电话:0564-5158010
地址:六安市长安南路207号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一、项目基本情况
裕安区固镇镇污水处理厂位于固镇镇汲河村,原定位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收纳镇区生活污水及少量小型羽绒企业生产废水。近年来,随着固镇城镇化进程加速,羽绒加工产业发展壮大,羽绒羽毛加工特色产业快速集聚,镇区现有近百家羽绒羽毛加工企业,羽绒加工生产废水产生量显著攀升,进厂污水中工业废水占比已超80%,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属性逐步转变为以处置羽绒加工企业废水为主的工业污水处理。
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设备、处理工艺难以适配羽绒废水高有机物、高氨氮、污染物浓度偏高的水质特征,处理效能与运行稳定性不足,已无法满足当前区域污水处置及达标排放要求。同时,因固镇镇羽绒羽毛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和镇区常住人口数量增加,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攀升,已超过现有2万m3/d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为满足固镇镇发展需求,改善汲河水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固镇镇人民政府拟投资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设备更新、工艺提升和处理能力扩容,将原2万m³/d污水厂扩容至 3万m³/d。项目建成后1万m3/d的尾水将回用于固镇镇工业区羽绒洗涤用水,以及后期镇区绿化、道路清扫等用水,减少对新鲜水消耗,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固镇镇污水处理厂现有排污口位于大阴沟,存在建设不规范问题,受汛期排涝影响,大阴沟水位抬升,现状排污口高程低于大阴沟汛期水位,导致污水厂尾水无法自流外排,且现状排污口管径偏小,排水能力不足。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属性调整带来排污口类型变更需求,解决现有排污口建设不规范等问题,本次拟废止现状排污口,新建规范化排污口,新排污口位于裕安区固镇镇汲河村,厂区北侧排涝渠上,90米后通过涵闸汇入大阴沟,自流约3km汇入汲河,排污口经纬度为:东经116°18'52.81",北纬32°1'19.19"。新建排污口口门设置位置不存在制约性因素,口门位置基本可行。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裕安区固镇镇污水处理厂在厂区北侧排涝渠上建设新入河排污口,撤消现有排污口不再使用。本项目入河排污口性质为改设(排放位置调整),类型为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调整为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编码由EA-341503-0019-SH-00调整为EA-341503-0019-GY-00,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箱涵,设置地点位于裕安区固镇镇汲河村,厂区北侧排涝渠上,90米后通过涵闸汇入大阴沟,经纬度为:东经116°18'52.81",北纬32°1'19.19"。
裕安区固镇镇污水处理厂由现有2万m³/d处理能力扩容至3万m³/d,同步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和工艺升级。项目建成后尾水排放量仍保持2万m³/d排放量不变,中水回用量为1万m³/d。该入河排污口年废水排放量≤720万立方米,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年入河排放量控制指标为:COD≤365吨/年,氨氮≤36.5吨/年,总磷≤3.65吨/年,总氮≤109.5吨/年。入河排污口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论证依据及范围
《报告》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35号)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编写,依据合理。本项目尾水排放口位于厂区北侧排涝渠,90米后通过涵闸汇入大阴沟,自流约3km汇入汲河。排污口下游5.09km处为霍邱县夏店镇(砖洪)自来水厂取水口、5.39km处为砖洪桥省考断面、13.69km处为霍邱县花园镇(圆觉寺)自来水厂取水口、35.09km处为汲河入城东湖处,预测范围边界覆盖上述位置。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
根据《论证报告》分析,入河排污口正常运行情况下,设置后对汲河水环境、水功能区水质、水生态、风险影响均可接受,能保证汲河水功能区和排污口下游约5.09km处夏店水厂取水口、5.39km处砖洪桥省考断面水质达标。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论证报告》分析了入河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与法律法规、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的符合性,并明确了水环境保护措施,结论基本可信,入河排污口设置较合理。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结论
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鱼类“三场”和洄游通道,设置入河排污口不存在生态制约因素。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影响区域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不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建设厂址范围内不存在自备水源井也不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本工程入河排污口不存在受纳水域环境容量不足的制约;本工程排污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对下游农业用水户等第三者权益影响较小。综上,污水处理厂不存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不允许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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