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密封及空气悬挂用部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博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密封及空气悬挂用部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0564-5158105 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六丛路以东
建设单位:安徽博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38.74亩,新建生产车间及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34000m2,新购置全自动小料配料机4台、上辅机3台、捏炼机6台、开炼机8台,橡胶冷却线密炼机3台、2条、预成型机5台、挤出机5台、机器人15台、数控车床15台、加工中心5台、视觉筛选机10台、压延机2台、裁断机2台、成型机5台、硫化机40台、充填机3台、浇注机5台、压力机5台、氮气充气机1台、电加热导热油炉5台、表面处理线2组、抛丸房2台等200台设备,通过编织、密炼、硫化、烘烤、压延、挤出等生产工艺(无涉水、有水性漆),形成年产800万只空气弹簧、19000万件橡胶配件、100万只高端装备用实心轮等生产规模。
二、环评文件审查情况
(一)程序合法性审查
1. 本项目属于C2911轮胎制造、C2919其他橡胶制品制造、C2924泡沫塑料制造、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2. 项目环评单位安徽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当前均无记分记录。
3. 按照省厅和市局审批目录规定,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4. 技术评审会专家出具了技术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结论:报告书编制较规范,评价方法基本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评价结论原则可信,经认真修改补充后可上报。
5. 项目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我局进行了10个工作日的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二)内容合规性审查
1. 项目选址合理。项目为工业用地,主要产品为空气弹簧、橡胶配件、高端装备用实心轮,属于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符合《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舒城县杭埠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8年修编》、《舒城县杭埠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对照《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本项目不在园区规划范围内;根据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规划选址说明,本项目位于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六丛路以东,三蕊路以南,该地块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项目选址符合《舒城县杭埠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项目属于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之内。
本项目的建设与周边企业不存在行业冲突,故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2.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为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可视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三)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混炼热炼废气、挤出成型废气、实心轮硫化废气、橡胶制品硫化废气、空气弹簧硫化废气、填充胎废气、聚氨酯轮废气、喷漆废气、涂胶废气、抛丸废气、危废库废气、储罐呼吸气、研发实验废气。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1#厂房、2#厂房向外100m超出厂界的区域。
项目废气污染因子及治理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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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治理对象 |
污染物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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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 |
DA001/投料工废气 |
颗粒物 |
解包、投料设置密闭操作间,负压收集,粉料气力输送 |
覆膜滤袋(TA001)+DA001+25m高排气筒 |
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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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2/混炼、热炼废气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 |
混炼工序车间二次封闭,密炼机出/进料口设置顶吸式集气罩 |
覆膜布袋除尘+静电吸附+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燃烧(TA002)+DA002+25m高排气筒 |
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橡胶制品工业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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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炼工序捏炼机、开炼机设置顶吸式集气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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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3/挤出成型废气 |
非甲烷总烃、二硫化碳、臭气浓度 |
车间二次封闭,挤出机、成型机设置顶吸式集气罩 |
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燃烧(TA003)+DA003+15m高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橡胶制品工业相关限值要求;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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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4/实心轮硫化废气 |
非甲烷总烃、二硫化碳 |
车间二次封闭,硫化机设置顶吸式垂帘集气罩 |
静电吸附+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燃烧(TA004)+DA004+15m高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橡胶制品工业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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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5/橡胶制品硫化废气、空气弹簧硫化废气 |
非甲烷总烃、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 |
车间二次封闭,硫化机设置顶吸式垂帘集气罩 |
静电吸附+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燃烧(TA005)+DA005+15m高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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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6/填充胎废气、聚氨酯轮废气 |
非甲烷总烃、MDI |
填充胎车间设置密闭负压房 |
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燃烧(TA006)+DA006+15m高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橡胶制品工业相关限值要求;M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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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氨酯轮车间密闭收集+顶吸式集气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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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7/喷漆废气、涂胶废气 |
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酚类(苯酚) |
设置封闭的涂胶房 |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燃烧(TA007)+DA007+15m高排气筒 |
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工业标准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执行表1中橡胶制品工业相关限值要求;酚类执行表2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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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喷漆房、烘干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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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8/抛丸废气 |
颗粒物 |
设备密闭 |
覆膜布袋除尘(TA008)+DA008+15m高排气筒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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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9/危废库废气、储罐呼吸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危废库密闭收集 |
两级活性炭(TA009)+DA009+15m高排气筒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橡胶制品工业相关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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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顶储罐安装气相平衡管,经管道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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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10/研发实验中心废气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 |
集气罩收集 |
覆膜布袋除尘+两级活性炭(TA010)+DA010+25m高排气筒 |
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橡胶制品工业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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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甲苯、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酚类 |
加强设备维护,定期检查设备、集气罩等的性能,保证各项设备和收集装置可正常运行,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 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酚类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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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测漏废水及生活污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循环冷却水、测漏废水作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经过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一道排入总排口后进入杭埠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标准(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减少项目在运营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或生产回用;危险废物暂存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项目进行分区防渗,明确了地下水跟踪监测监测方案。
6.环境风险:
项目配备应急物资、1个500m3应急池(厂区西南侧),1个100m3初期雨水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项目环境风险属于可接受范围之内,风险后果是可以防控的。
7.总量指标:本项目废气申请的总量指标颗粒物:0.9004t/a,VOCs:4.0332t/a,SO2:0.17792t/a。市局总量主管科室已核定解决。
三、环评总体结论
安徽博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密封及空气悬挂用部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位于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六丛路以东,所在区域无制约项目建设的重大环境因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和用地符合规划要求,项目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严格执行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污染治理设备正常运转、满足评价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可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实施后不会降低区域现有的环境功能级别。在采取相应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后,环境风险可控。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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