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来化工有限公司(原淠河化肥厂)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张朝卫 发布时间:2021-05-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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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及《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皖环函〔2018〕1123号)等文件要求,安徽省六安市建来化工有限公司(原淠河化肥厂)地块被列入安徽省疑似污染地块名录,需进行土壤污染环境调查。根据土壤污染环境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该地块需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六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委托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份完成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并经省市有关专家审查通过,现将安徽省六安市建来化工有限公司(原淠河化肥厂)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六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拟收储建来化工位于长安北路两侧土地,共268475.72平方米(折合402.71亩),分为三块土地。本次场地调查仅调查六土直国用[2004]第0056号地块,占地132380平方米。

该地块1960年最初从空地变更用途建设成为安徽省六安淠河化肥厂,主要生产氮肥。安徽省六安市建来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对原淠河化肥厂进行收购,收购后生产合成氨、尿素、碳酸氢铵和甲醇,并于2006年停产。至此未再进行其他生产活动。2019年6月该地块进行修路等施工工作,截止风险评估阶段,北区和南区已经停止扰动,北区完成了绿化,南区仅堆存覆土,未进行其他施工。

六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9年5月委托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北区地块铅浓度超标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地下水超过III类标准限值要求,需要进行详细调查。

详细调查阶段,南区仍作为第一类建设用地性质,初步调查时,北区为第一类建设用地,但详细调查阶段北区已作为绿化用地(第二类建设用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南区存在表层土铅浓度超过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厂区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氨氮超过III类地下水质量标准,需开始风险评估。

本次风险评估阶段,地块使用性质全部变更为第二类建设用地使用。因此本次风险评价阶段对前期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数据进行重新分析,并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完成了《安徽省六安市建来化工有限公司(原淠河化肥厂)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如若后期用地性质非第二类建设用地,需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

二、评估方法及内容

本次地下水氨氮风险评估工作从两个方面进行: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3-2019适用于地下水氨氮的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导则要求,计算地下水中污染物氨氮的危害商,从而判定风险是否可接受。若风险可接受则风险评估工作结束,无需修复。

(2)依据《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5.2.2提出目标修复值:分析比较按照HJ25.3计算的土壤风险控制值、GB36600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地块所在区域土壤中目标污染物的背景含量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中规定的限值,结合目标污染物形态与迁移转化规律等,合理提出土壤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根据该导则,确定修复目标时需考虑目标污染物形态与迁移转化规律,土壤中的污染物和水中的污染物是相互转化的,修复目标应具有一定性。

因此,依据水土协同处置原则,以河北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氨氮第二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1200mg/kg为基准,利用土壤含水率来计算土壤中地下水理论修复目标值。采用相同原理,通过实测值计算地下水氨氮实测修复目标值。

最终,将地块地下水氨氮浓度与计算得出的理论修复值和实测修复值对比,判断是否需要修复。

三、调查结果

风险评估阶段,地块使用性质全部变更为第二类建设用地使用,对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进行修订,结果显示地块土壤不存在超标,无需进行地块土壤风险评估。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3-2019计算,地下水中氨氮的危害指数为0.0126,小于1,说明风险可接受。

根据HJ25.3-2019计算,地下水氨氮浓度最高值为188mg/L,低于第二类用地地下水风险控制值1.49×104mg/L。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确定修复目标时需考虑目标污染物形态与迁移转化规律,土壤中的污染物和水中的污染物相互转化,修复目标应具有一定性。采用水土协同处置原则,利用地下水氨氮浓度/土壤氨氮浓度比值,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第二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为1200mg/kg作为基准值,分别计算地下水氨氮理论修复目标值506.3mg/L,地下水实测修复目标值304mg/L。地块地下水氨氮浓度最高值为188mg/L,低于地下水氨氮理论修复目标值,同时也低于地下水实测修复目标值,无需进行修复。

综上所诉,本地块地下水氨氮不仅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3-2019计算出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同时低于《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计算出的理论修复目标值和实测修复目标值,地块地下水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

四、评估建议

虽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地块符合再开发利用为第二类建设用地的要求,不需要进一步实施土壤修复治理。但是目标场地内存在地下水受污染的情况,地下水水质较差,多种指标超过地下水III类标准。为保证场地使用安全,针对场地后期开发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地下水超过III类地下水质量标准,根据调查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使用,地下水应根据其水质标准进行开发利用的管制,若不符合相应的利用标准,需对地下水进行评估。

(2)由于本地块临近集中式饮用水源淠河总干渠,为了对地块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控,在地块靠近淠河总干渠位置设置2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临近淠河总干渠区域的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地下水出现超标情况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对临近淠河总干渠区域的地下水进行阻隔。

(3)本次风险评估阶段,地块使用性质全部变更为第二类建设用地使用。如若后期用地性质非第二类建设用地,需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

五、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项目单位:六安市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刘万兵    联系电话:0564-3908780

六、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车路福星惠誉水岸国际

联系人:周少华  联系电话:13856081553

七、检测单位及联系方式

检测单位: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5楼12层

联系人:孙昱  联系电话:0551-65894538

 

检测单位: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0552-308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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