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六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三五”约束性指标任务,根据《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结合《六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六安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实行)》和我市当前实际,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如下:
一、目标任务
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20年,各县区PM2.5浓度不高于2019年数值;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省考核要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8.8%、8%。做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全面实现。
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一)优化产业布局。全市继续控制重污染产业新增产能,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6月底前结合复工复产管控,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
(二)加快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组织实施《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动态更新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20年秋冬季前全部炉窑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的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依法查处不能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或淘汰。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6月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含3米)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四)强化VOCs 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执法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管控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依法查处。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深入实施重点企业一企一策耗煤管理,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稳步推进全市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力争年底前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现集中供热,确无供热需求或有供热需求但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开发区可暂不推行集中供热。
(六)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全面执行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4月底前,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6月底前,生物质锅炉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实施改造;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部淘汰或实行清洁能源替代;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七)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鼓励淮河沿岸企业依托港口,发展河海联运、河海直达等多式联运。6月底前,各县区对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或以水运、廊道运输大宗物料的企业开展一次摸排,9月底前按要求进行物料运输。
(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新增新能源公交车占新增更新公交车总数的80%以上。
(九)大力淘汰老旧车船。尽快制定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和安全技术检验等方式,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梳理在用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清单,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十)强化移动源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检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重点针对柴油货车开展执法检查。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十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处罚。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十二)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施工工地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继续提升施工扬尘“七个百分之百”;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设区市建成区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加强矸石山等露天矿山扬尘整治。
(十三)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全年全时段开展秸秆禁烧卫星巡查,各级政府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继续开展夏秋两季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继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十四)强化餐饮油烟、烟花爆竹禁放等工作。督促餐饮饭店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各地修订完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县区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源头管控,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核发,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积极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及重污染天气
(十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督促已纳入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重点排放企业,于3月底前通过国家直报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力争6月底前提交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及监测计划;推进市级碳排放达峰行动规划编制和低碳城市创建试点。
(十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施《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推动建立完善区域统一治污标准、统一重污染天气应对、统一协调执法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切实提高各城市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推动区域空气质量稳步提升,积极参与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配合完成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十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县区要细化应急减排措施,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开展“一厂一策”精细化管理;发布A级环境绩效企业管理白名单,报省大气办备案后统一公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落实企业和社会应急减排措施,协作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强化人工增雨作业点标准化建设。
六、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十九)有序调度推进。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填报年度整治项目任务计划和项目清单,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各单位填报完成后报至市大气办,发送电子版表格至邮箱,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完成情况及明细。市大气办将按月通报工作进展。
(二十)鼓励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增强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主动服务指导企业,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严格环境执法。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标准,加强涉气环境执法,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类别 |
重点任务 |
工 程 措 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
优化产业布局 |
全市继续控制重污染产业新增产能,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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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6月底前结合复工复产管控,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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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提标改造 |
完成60%以上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组织实施《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2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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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
动态更新工业炉窑管理清单。督促企业2020年秋冬季前全部炉窑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的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依法查处不能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或淘汰。 |
9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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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6月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含3米)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
6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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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VOCs 综合治理 |
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执法监管,重点检查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等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管控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依法查处。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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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
合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深入实施重点企业一企一策耗煤管理,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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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全市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力争年底前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现集中供热,确无供热需求或有供热需求但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开发区可暂不推行集中供热。 |
12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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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
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部淘汰或实行清洁能源替代。 |
10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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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执行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 4月底前,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6月底前,生物质锅炉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实施改造; 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行清洁能源替代; 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
按要求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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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
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 |
12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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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各地对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或以水运、廊道运输大宗物料的企业开展一次摸排,9月底前按要求进行物料运输。 |
按要求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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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新能源公交车占新增更新公交车总数的80%以上。 |
2020年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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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淘汰老旧车船 |
各地要尽快制定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和安全技术检验等方式,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梳理在用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清单,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
12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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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
12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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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
12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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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移动源执法检查 |
深入开展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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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检查。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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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重点针对柴油货车开展执法检查。 |
按要求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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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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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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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
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处罚。 |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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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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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
施工工地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继续提升施工扬尘“七个百分之百”。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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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建成区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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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加强矸石山等露天矿山扬尘整治。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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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逐月公布,严格考核。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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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全年全时段开展秸秆禁烧卫星巡查。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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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继续开展夏秋两季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禁烧办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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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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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控制农业源氮排放。提高化肥利用率,2020年全市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80%以上,减少氨挥发排放。 |
12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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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餐饮油烟、烟花爆竹禁放等工作 |
加强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油烟超标排放的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对规定时间内拒不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饮食业单位坚决予以关停。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市开发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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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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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修订完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市县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加强源头管控,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核发,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
12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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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及重污染天气 |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
督促已纳入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重点排放企业,于3月底前通过国家直报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力争6月底前提交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及监测计划;推进市级碳排放达峰行动规划编制和低碳城市创建试点。 |
按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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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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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
实施《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和《苏皖鲁豫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完善区域统一治污标准、统一重污染天气应对、统一协调执法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切实提高各城市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推动区域空气质量稳步提升,积极参与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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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完成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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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
强化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开展市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视情进行修订并于9月底前发布。各县区要细化应急减排措施,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开展“一厂一策”精细化管理;发布A级环境绩效企业管理白名单,报省大气办备案后统一公开。 |
按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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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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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落实企业和社会应急减排措施,协作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强化人工增雨作业点标准化建设。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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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强化组织领导 |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大气办将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预警提醒。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依法实施区域环评限批。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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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调度推进 |
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填报年度整治项目任务计划和项目清单,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填报完成后以县区大气办名义报至市大气办,发送电子版表格至邮箱,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完成情况及明细。市大气办将按月通报工作进展。 |
按要求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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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政策支持 |
各级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增强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主动服务指导企业,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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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环境执法 |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标准,加强涉气环境执法,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精准性和有效性。 |
长期坚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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