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召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工作部署会议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邓艳 发布时间:2019-09-2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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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部、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和管理的通知精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9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组织召开了六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工作会。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出席并讲话。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农牧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股长等30人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农牧部门要立即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辖区内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县区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所禁止的养殖规模标准,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13日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会议要求,从9月25日起,对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实行日报和日通报制。各县区于当日下班前将当天开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天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前一天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

会议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各县区要成立以分管农业和生态环境负责同志为组长(或双组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划定、谁排查”的总原则。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农牧部门共同对辖区禁养区进行排查审核,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范和上级文件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会议明确,各县区在划定范围排查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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