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征集时间:[ 2019-01-03 00:00 ] 至 [ 2019-01-15 00:00 ] 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

六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9年1月3日通过发函和网站通知的形式面向市直机关、各县区和广大群众进行意见征集,共收到意见反馈7条,采纳6条,其中1条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与上级文件相冲突。

 

《六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1

霍山县政府

保障措施第二条“加强协调配合”中“市国土局负责造成土地和矿山...赔偿工作”以及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的职能中“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修改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及具体赔偿工作”。

已采纳

2

市发改委

建议将“市发改委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优先考虑,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修改为“ 市发改委负责帮助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

已采纳

3

市检察院

“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县(区)政府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市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修改为:“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县区政府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已采纳

4

市水利局

“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县(区)政府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市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修改为:“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县(区)政府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适时向市政府说明理由,理由充分或市政府认为该部门、县区政府或机构提起诉讼不妥的,由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未采纳

6

市农委

建议将每个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删除。修改为:保障措施(三)加强协调配合

已采纳

7

市人民检察院

建议在第6页增加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采纳